淺析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內涵與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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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20條的全部內容都是對正當防衛的規定。第一款界定何為正當防衛,第二款講防衛過當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第三款講特殊防衛仍屬正當防衛。在適用法律時這三款內容應當聯絡在一起,不應當如用古代那個外科醫生一樣用鋸箭法鋸掉一半。

淺析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內涵與外延

換言之,正當防衛內涵已經由第一款講明,其外延則由一般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和特殊防衛這三種類型構成。一般正當防衛僅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損害,防衛過當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而特殊防衛則是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所以在適用正當防衛的情形時一定要把這三種情況綜合考慮。馬泰斗脫離第三條,又沒有證據證明鄧的案件屬於第二條,他的發言就是不嚴謹、不合乎法律規定的,也就是Oldfrankly所說的半截和笑林廣記所說的半截。適用法律應當是全面地適用相關的法律,不能“半截”。

我的博文在網上發表後,引起一些討論。其實,第一款和第三款沒有問題,焦點集中在第二款,防衛過當到底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我覺得,產生這些疑問的博友主要是邏輯學需要補課。

在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中,防衛分為兩個部分。正當的部分和過當的部分。實際上,正當防衛這個詞,可以對應不正當防衛,也可以對應防衛過當。不正當防衛是指這種防衛不正義,帶有攻擊性。此時與之相對應的正當防衛就是正義的,被動的。這是從防衛的質的方面講。

從量的方面說,正當防衛就是適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的防衛,就是防衛過當。所以,在防衛過當案件中,整體的防衛事件從量的方面看,包括適當的部分和過當的部分。《刑法》20條第二款主要是從量上進行規定。從這個角度看,我仍堅持防衛過當仍屬正當防衛。即作為防衛這個行為的總體,包括適當和過當這兩個部分。這兩個部分不能截然分開。

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二款中防衛適當的部分,肯定屬正當防衛,沒有任何爭議,不負刑事責任。問題出在過當部分,法律考慮到這是總體防衛的一部分,是以正當防衛為前提而在量上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所以才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過當部分負刑事責任時,就與《刑法》第234條發生了聯絡。刑事處罰也是針對其過當的部分。所以,從“正當防衛”這個概念外延的角度看,第二款的過當部分與234條就競合了。在邏輯學中,這種競合的部分就是兩個概念,即“正當防衛”和“故意傷害”在外延上相交的部分。

正因為如此,若發生單純的主動攻擊的行為造成人員傷害,應當直接適用234條。若發生正當防衛的案件,應當先適用20條,在確定是防衛過當的情況下再適用234條。這也是刑法的精神,也是刑法的邏輯思路。20條在刑法的總則中,234條在刑法的分則中。總則中法條的概括性更高於分則,因此在適用法律時應當先總則後分則。

簡言之,正當防衛中的“正當”,從質的方面,包含正義的意思。從量的方面,包含不能過當的意思。完全符合這些要求,就是第一款和第三款,超過一定的限度,就是第二款特殊規定的情形。

正當防衛與防衛是近義詞。正當防衛,是法律專用術語,防衛是普通術語。但根據邏輯學的一般規則,正當防衛是正當的防衛,似乎此外還有不正當的防衛。其實,法律術語“正當防衛”完全可以和普通用語“防衛”重合,當做同一事物。

在我國的辭典中,防衛的基本釋義就是防禦保衛,一般情況下防禦保衛是正義的`,被動的。防衛的同義詞是保衛、警備、衛戍、防備、注意、預防、提防、防範、防止、防守、抗禦、防禦,反義詞是攻擊、進攻。南朝 宋 謝靈運《詣闕自理表》:“及經山陰,防衞彰赫。” 宋 秦觀 《東城被盜得世字》:“野人無機心,觸事少防衞。” 丁玲 《母親》:“他時時都不忘記防衛自己,他預備著厲害的回擊那些敢來侵犯他的人。”當然,從軍事上講,也有不正義的一方進行防衛的,比如蘇聯紅軍在進攻柏林時希特勒是處於守勢,處於防衛的態勢,但在此前是希特勒指揮德軍進行不正義的進攻在先。

2010-4-1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