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公司非破產清算及其相關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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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公司非破產清算及其相關會計處理
摘要:2008年以來,全球經歷了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中國經濟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的嚴重程度遠遠超出了許多人的預期,許多企業不得不選擇解散。針對很多企業不重視公司清算,對中小企業如何進行清算和會計處理提出了意見,以求對非破產清算有個全面的認識和操作指導。
  關鍵詞:非破產清算;會計處理;公司
  
  2008年以來,全球經歷了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而中國也未能在這場全球的金融危機中獨善其身,中國經濟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的嚴重程度遠遠超出了許多人的預期,加上中國經濟自身也在客觀上面臨著週期性調整,這些因素疊加,使中國經濟面臨著巨大的下行壓力。由於資金鍊的斷裂,許多企業破產,或不得不選擇解散。而目前很多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不重視清算,並且在企業清算過程中不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只登出稅務登記就認為完成了企業清算,公司即告終止。這種做法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也使企業清算失去財務控制,失去監管,給投資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一、公司終止的原因和清算的分類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公司終止的原因有兩種,一是公司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經營活動,並開始公司清算。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主要有以下原因:(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種公司終止的原因是公司破產。公司破產是指企業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具體適用《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破產清算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負有清算義務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等公司的狀況作全面的清理和處置,使得公司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 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於消滅,從而為公司的終止提供合法、合理依據的行為。根據公司終止的原因不同,清算分為非破產清算和破產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程式
  
  (一)成立清算組
  首先,公司要解散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一般由股東或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是在公司解散宣告後,接管公司、負責財產保管、清理以及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在清算期間,公司不能再獨立從事民事行為,而由清算組代表公司從事對外事務。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組的職權主要有兩大項,一是對外債權債務的了結,包括清償債務,收取債權以及未完結業務的了結;二是對內剩餘財產的分配,即清理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公司所欠的稅款之後,將剩餘的財產分配給股東。另外還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清算基準日的確定
  清算基準日是出現公司解散事宜,股東會同意終止經營活動的日期。現在許多企業雖停止生產經營卻根本不急於清算,企業往往先登出了稅務登記,之後的清算過程可能要長達幾年甚至更長。清算基準日以後公司會計處理不再適用持續經營的會計假設。
  (三)清算通知與清算公告、債權登記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核定債權後,應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四)清算財產的界定
  在清算過程中應該明確劃分清算財產和非清算財產。清算財產包括:(1)清算開始時公司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2)清算開始後至清算終結前公司所取得的財產;(3)應當由公司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對於公司內屬於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權利人通過清算組收回。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由債權人以擔保財產為限優先受償,未受償部分視同非擔保債權。擔保物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於清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