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保險監管的嚴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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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險監管的嚴格性
摘要 保險監管,是關於保險業的熱點。嚴格性,是保險監管的基本特徵。保險監管的嚴格性,根源於保險經營的特徵,也為保險業是特殊業的性質、特徵所規定。

世界各國對保險業的監管有嚴格型監管和寬鬆型監管兩種型別。這兩種型別是按監管的方式劃分的,事實上,就約束的程度和力度而言,與其他行業相比,世界各國對保險業都實行嚴格的監管。保險監管的這種嚴格性源自何處?有何基礎與依據?其嚴格性又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這種嚴格性對保險監管的實踐產生什麼樣的要求?本文從保險業自身特點的出發,系統分析上述問題。這種研究是一種保險監管的基礎理論研究,在實踐上可以為形成我國高效的保險監管體系提供依據。

一、保險業的特點與國家對保險業進行嚴格監管的必然性

保險業作為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於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與效應上,體現在保險經營方式與內容的特殊性上,還體現在保險業作為金融業的一項內容而與其他內容的聯絡與區別上。

(一)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一種具備特殊形態的商品。一般商品有著可以憑五官感覺到的價值與使用價值,其需求慾望較容易被激起,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徵,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需要用比感官層次更高的思維去體驗,因此其需求慾望較難被激起;作為一種隱形消費,保險消費感受同需求慾望一樣不直觀,甚至比生活服務、一般金融服務等隱形消費更難體驗。人們對風險及其後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侷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後,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倖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後於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

保險商品不同於一般商品的另一個方面是: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於、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遊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後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於保險人履行合同的願望和能力。

保險商品具有特殊的社會與經濟效應。保險人作為商品經營者,其主觀目的是追求經濟收益。但是,保險這種商品具有良好的外部化效應,這就是它對經濟、社會和人們生活的穩定與安定作用,對技術的促進作用,對國際貿易與經濟交往的保障作用,以及對於社會文明發展的促進作用。

保險商品還有一種特殊的效應———防災減損。減少風險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這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共同利益所在。保險人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減少賠款、增加利潤,必然要與被保險人共同做好防災減損工作。保險商品的防災減損效應具有重大意義:從整個社會來來看,單純的經濟補償只能轉移風險,社會財富和人員仍然會受到危害,而保險中的防災減損能減少整個社會的這種損失。

(二)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於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第一,保險經營的特殊風險。保險業是以風險為經營物件的特殊行業,具有各種形式的特殊風險: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這種道德風險可以表現在多個方面:投保人違背最大誠信原則,隱瞞真相,以不適合的標的作為保險標的,或進行不正確的描述,“降低”保險標的的風險程度,以圖少交保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事故,或在事故發生後不採取適當的減災防損措施,通過賠獲而得到不正當利益;出險後,誇大損失,以圖多得賠款;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的內部人員相互勾結制造假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險合同條款不夠嚴謹和規範,則會大大增加這種道德風險。

中間人風險。與一般商品關係的實現方式不同,保險關係的建立多數是通過第三者即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實現的。由於中間人與保險人的經營成效不具有直接利害關係,因而若管理不嚴,容易產生各種風險。例如為擴大業務量,保險代理人趨向於最大限度地利用保險人賦予的代理權,以降低保險費率、擴大保險責任、提前支付安全返還、提高手續費標準等手段爭搶業務,形成大量的“低質量”保單。保險代理人為爭搶業務,對保險標的不作深入細緻的調查檢驗和核保,使劣質業務佔列較大比例,從而使保險人承擔額外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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