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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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特徵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相加。

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新型交易方式,在經濟生活中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作為規範融資租賃交易關係的基礎性法律檔案——融資租賃合同也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我國《合同法》已將融資租賃合同定位為“新型獨立合同”以專章加以規定。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徵

融資租賃合同屬於財產使用類合同,是繼續性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這是融資租賃合同與其他財產使用類合同所具有的共同特徵。但與其他財產使用類合同相比,仍然有屬於自身獨具的特徵:

1.融資租賃合同是以融資為目的,以融物為手段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核心是融資,融物只是手段。這是融資租賃合同區別於其他財產使用類合同的實質性特徵。對於承租人來講,融資租賃的目的並不在於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在於獲得標的物的使用權。通過融資租賃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相應的租金,這樣,承租人可以用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從而解除資金短缺的困難。對於出租人而言,其購買租賃物的目的不在於取得租賃物,而在於獲得承租人所交付的租金,以獲得豐厚的利潤,而又由於租賃物的所有權握在自己手中,債權也可得到一定的保障。

2.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租金並非是承租人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的代價,而是融資的代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因其也為“租賃” 而非買賣,故承租人也須支付“租金”,但因其為“融資”租賃,所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代價並非是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的代價,而是“融資”的代價,租金實際上是承租人分期對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價金的本息和應獲取的合理利潤等費用的償還。

由於租賃物是為了滿足承租人的需要,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而從出賣人處購得,往往其通用性差。為了確保出租人能通過融資租賃交易獲取利潤,其租金通常包括以下四項要素:裝置購置成本、融資成本、手術費及合理利潤[2]。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因此,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往往高於傳統一般租賃中的租金,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3.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其中出租人只能是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一般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目前具有以出租人身份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資格的機構有三類:第一類經是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第二類經是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中獲准兼營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第三類是經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設立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對於承租人的資格問題,我國《合同法》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的《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1條“本公約適用於涉及所有的裝置的融資租賃交易,除非該裝置將主要供承租人個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規定,可以推斷出就目前而言,我國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能是自然人。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融資租賃交易業務的擴充套件,主體資格正有所突破,法院也作出過相應的判例。

三、怎樣訂立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兩個合同即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三方當事人即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結合在一起的新型獨立合同。三方當事人之間相互交錯,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中較為複雜,一般的訂立過程是:首先,由承租人與供應商確定未來的租賃物的合同條件;其次,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提出融資性租賃申請;再次,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與使用者(承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然後,由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作為買受方與供應商訂立買賣合同;再後,供應商向承租人交貨;隨後,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物件受領證,並交付第一期租金;最後,出租人向出賣人支付買賣價金。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是金額大、履行週期長、法律關係複雜,因此融資租賃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不宜採用口頭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