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企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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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與組織的根本準則,公司章程變更不僅涉及到公司基本制度的改變,而且關係到公司及其股東甚至第三人的利益。

旅行社企業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企業的行為,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企業名稱:舟山市普陀海峽旅行社。

第三條企業住所:普陀區沈家門西大商城**號

第四條經濟性質:集體所有制。

第五條旅行社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六條旅行社由區**校辦企業服務中心出資組建,並經區教育委員會批准成立。

第七條旅行社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企業的宗旨:全面增強本旅行社的竟爭力,提高企業的整體經營效益,以振興舟山的旅行事業而共同努力。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九條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主營:國內旅遊。兼營:代辦車、船、機票。經營方式:服務。(以工商部門核准為準)

第三章註冊資金及出資方式

第十條旅行社註冊資金為人民幣30萬元整。由普陀區**校辦企業服務中心投資組建。

第十一條出資方式:貨幣出資。

第四章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第十二條本旅行社下設:辦公室、財務室、業務室。 其具體職責為:辦公室:具體負責本企業的行政及後勤保障事務;

財務室:具體負責本企業的財務工作;

業務室:保障本企業的正常業務開展。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式及職權範圍

第十三條企業實行經理負責制,企業設經理一名,由主管部門任命,經理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經理負責企業的.日常管理並行使下列職權:

㈠主持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

㈡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管理計劃和投資方案;

㈢擬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㈣擬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㈤擬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㈥提請聘任或者解聘企業財務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㈦審議批准企業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㈧審議批准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㈨上級主管部門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企業勞動人事、工資、福利等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第六章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第十五條企業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中以後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在每年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天內報送企業經理。

第十七條企業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十八條企業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中心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列入中心法定公益金。

第十九條企業的收益分配,遵循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原則。

第七章勞動用工

第二十條本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面向社會招收一部分合同工和臨時工,對管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人員實行招聘制,具體按《勞動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企業有權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等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辭退。

第二十二條企業職工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依據《勞動法》有關規定,並給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而定。

第八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方法

第二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解散:

㈠營業期限屆滿,歇業;

㈡被撤銷;

㈢宣告破產;

㈣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㈤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二十四條企業決定解散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由有關主管部門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企業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有關主管部門確認。

第二十六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提出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註冊會計師(或註冊審計師)驗證或報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後,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經核准後,公告企業終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上級主管部門確認後生效。本章程的修改事項須經主管機關確認。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意見並蓋章)

20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