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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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家對於創業的扶持力度加大,重慶市也出臺了相關政策加大對微型企業創業的扶持。

2017年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

(一)財政扶持政策。市級財政部門每年根據市微企辦確定的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發展計劃,安排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資金預算,將補助資金切塊下達給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對市級財政資金、區縣(自治縣)配套資金實行集中管理、統籌安排,並向申請人撥付資本金補助資金,補助比例控制在註冊資本金的50%以內。

(二)稅收扶持政策。從微型企業成立次年起,財政部門按企業上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地方留存部分計算稅收優惠財政補貼,補貼總額以微型企業獲得的資本金補助資金等額為限。微型企業憑納稅證明和營業執照,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享受稅收扶持政策。

(三)融資擔保扶持政策。微型企業可在開戶銀行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購置,貸款額度不超過投資者投資金額的50%,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利率基準利率執行。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期限為1—2年,並按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微型企業申請創業扶持貸款,可由三峽擔保公司或各區縣(自治縣)政府指定的當地專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四)行政規費減免政策。微型企業辦理證照、年檢、年審等手續,三年內免收行政性收費。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物件

(一)大中專畢業生。指畢業未就業的全日制中專、高職、大專、本科、研究生等學歷層次的.畢業生,以及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教育畢業證書的職教生(含本市集體戶口)。

(二)下崗失業人員。指持有“下崗證”或“職工失業證”的本市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等三類人員;持有“城鎮失業人員失業證”和“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的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的本市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三)返鄉農民工。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在戶籍所在地之外從事務工經商1年以上,並持有相關外出務工經商證明的本市農村戶籍人員。

(四)“農轉非”人員。指因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依法徵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的本市居民。徵地時已作就業安置、戶籍關係已遷出本市的人員除外。

(五)三峽庫區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區劃內安置的長江三峽工程重慶庫區水淹移民和佔地移民。

(六)殘疾人。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並具備創業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鄉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區劃內,所有城鎮戶籍和農村戶籍的退役士官和義務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創意人員。指從事文化藝術、動漫遊戲、教育培訓、諮詢策劃及產品、廣告、時裝設計等的本市居民。

(九)資訊技術人員。指從事網際網路服務、軟體開發、資訊科技服務外包服務的本市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