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機構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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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機構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一)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的辦公室(樓)、檔案室、職工食堂,教學的教室(教學樓)、實驗室(樓)、操場、圖書館、食堂、學生宿舍,醫療的門診部、化驗室、住院部、藥房、科研的試驗場、實驗樓,以及市地稅局確定的其他直接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徵契稅。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房。 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經費的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上述免稅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產、營業用房產不屬於免稅範圍,應徵收房產稅。
     (三)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四)科研機構轉制後享有的稅收優惠
    中央直屬科研機構以及省、地(市)所屬的科研機構轉制後,自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和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本條所指科研機構不包括:已經轉制和已併入企業的科研機構,以及所有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科研機構。
     科研機構進入企業仍然從事科技開發並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稅優惠。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科研機構,需持轉制變更後的企業工商登記材料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