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通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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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如何界定,什麼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通常包括

納稅人

我市於2007年11月1日開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上述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拓展:

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

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規定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幅度稅額,拉開檔次,每個幅度稅額的差距規定為20倍。

經濟落後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標準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二)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義務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納稅義務人實際佔用土地面積按下列方法確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等到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能力等級3)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佔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