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 彙總版

才智咖 人氣:5.68K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兩期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每半年結束後次月的申報期內。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 彙總版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時間如何確定

企業使用建設用地,到底該如何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往往存在較大爭議。對此,企業須參透相關稅法精神,按規章行事。

例:某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A公司通過掛牌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一塊。2014年3月10日,A公司與國土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人同意在2014年11月1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此地塊實際交付時間是2015年1月18日,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時間是2015年5月20日。那麼,A公司該宗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應如何確定?(當前,土地出讓合同中普遍約定的是交付土地的截止日期,而不是某個具體日期)

現行法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本例中,出讓合同雖未約定具體交地日期,但約定了截止日期。當交付日期約定不明確時,一般應遵循有利於納稅人的原則,以截止日期作為約定交付日期,從截止日期次月即2014年12月起繳納稅款。

觀點:從使用土地的次月開始納稅,更符合城鎮土地使用稅立法精神。《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該條例第八條規定,“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納稅義務發生的前提是:使用土地,應從開始使用的次月起納稅。本例中,A公司在2015年1月18日之前並未交付土地,且未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使用該土地,故不發生納稅義務。1月18日交付土地,應從2月起納稅。需要注意的是,在界定納稅人是否使用時,應包括已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雖未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已使用等情形。

分析:合同簽訂時間、合同約定的交地時間及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間,往往與實際使用土地的時間不一致,延遲交地的'現象時有發生。而且,延遲拿地通常會影響受讓方的權益,如果同時還要求受讓方按約定交地時間納稅,確實不太合理,行政執法也應當符合合理性原則。

反避稅分析:財稅〔2006〕186號檔案以合同約定交地時間次月納稅的規定可能會導致惡意避稅。比如,某些免稅單位(如符合條件的安置殘疾人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企業時,可以約定在某個遙遠的未來將土地交付給受讓企業,而實際上早已交付,如果一味地按照合同約定交地的次月納稅,就會導致該轉讓地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長期落空。有些應稅單位之間轉讓土地使用權,也可以利用約定交地時間來轉移土地使用稅負擔,調節企業所得稅或者達到其他某種目的。因此,以約定交地時間次月納稅的規定,存在避稅漏洞。納稅義務銜接分析:以土地使用權轉讓為例,如果執行財稅〔2006〕186號檔案以合同約定交地時間次月納稅的規定,可能會導致先後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不銜接,出現同一土地買賣雙方重複繳稅的現象。例如,甲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給乙企業,合同約定的交地時間早於實際交地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的時間,甲企業已經按照約定交地時間納稅時,乙企業的納稅義務可能未終止。因為,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乙企業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尚未發生變化,此時甲、乙兩企業對相同的地塊都存在納稅義務,顯然有悖常理。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及計稅依據

一、納稅人

我市於2007年11月1日開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上述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二、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納稅人計算土地使用稅所依據的佔地面積按照以下順序核定:

1、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地產證上記載的用地面積;

2、土地使用費登記證(或通知書)上記載的徵收面積;

3、相關的房地產權屬資料、合同記載的用地面積;

4、建築面積÷樓房總層數;

5、建築面積÷容積率。

三、定額稅率和土地等級

我市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稅土地,按土地基準地價的高低分為六個等級。目前寶安各街道適用的土地等級和定額稅率如下:新安、西鄉為五級,每平方米年稅率為5元;福永、沙井、鬆崗、石巖為六級,每平方米年稅率為3元。

年應納稅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稅額。

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城鎮土地使用稅從取得產權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計徵。

五、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兩期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每半年結束後次月的申報期內。納稅人選擇一次性繳納全年稅款的,申報納稅期限為上半年結束後次月的申報期內。

六、常用的減免稅政策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需報市局審批);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個人所有的居住用房及院落用地,暫緩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單位的上述房產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手續。

七、土地資訊登記規定

納稅人在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前需到稅務機關登記土地稅源資訊。市內單位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登記實行全市通辦;外地機構及自然人個人納稅人(含境外機構或個人的房產)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登記,到各區局(所)均可辦理。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在辦理房產稅源資訊登記時,應提供如下表格及證照等資料影印件(驗原件):

1.《城鎮土地使用稅基礎資訊登記表》;

2.納稅人身份證明材料(稅務登記證或自然人身份證件等);

3.房地產證或者相關的房地產權屬資料、合同;

4.企業賬載金額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