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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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全文

  第一部分 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減稅、免稅專案

(一)下列專案免徵增值稅: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2。避孕藥品和用具;3。古舊圖書;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裝置;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裝置;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二)1998年8月1日起,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下列專案免徵增值稅:(1)軍隊用糧;(2)救災救濟糧;(3)水庫移民口糧。

(三)2001年8月1日起,納稅人經營下列貨物免徵增值稅:(1)農膜;(2)生產銷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佔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3)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注:從2008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磷酸二銨產品免徵增值稅。

(四)從2005年7月1日起,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徵後返50%調整為暫免徵收增值稅。

(五)2007年7月1日起,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六)自1999年11月1日起,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徵增值稅。

(七)自2000年7月10日起,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製劑,免徵增值稅。

(八)自1994年6月1日起,對公安部所屬研究所、公安偵察保衛器材廠研製生產的列明代號的偵察保衛器材產品(每年新增部分報國家稅務總局稽核批准後下發)凡銷售給公安、司法以及國家安全系統使用的,免徵增值稅;銷售給其他單位的,按規定徵收增值稅。勞動工廠生產的民警服裝銷售給公安、司法以及國家安全系統使用的,免徵增值稅;銷售給其他單位的,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九)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徵增值稅。

(十)2001年8月1日起,生產銷售飼料產品可免徵增值稅,免稅飼料產品範圍包括:(1)單一大宗飼料。其範圍僅限於糠麩、灑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新增劑按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物件,飼養物件的不同生長髮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4)複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新增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5)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複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十一)從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料。產品執行標準為:有機肥料NY525-200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機肥NY884-2004。

(十二)2009年1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及勞務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對汙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汙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準,並在一定範圍內重複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2.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膠粉應當符合GB/T19208—2008規定的效能指標。

3.翻新輪胎。翻新輪胎應當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規定的效能指標,並且翻新輪胎的胎體100%來自廢舊輪胎。

4.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

特定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牆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廢渣,是指採礦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廢渣的具體範圍,按附件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執行。

5.對汙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汙水處理是指將汙水(包括城鎮汙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後達到《城鎮汙水處理廠汙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或達到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業務。

(十三)從2001年7月1日起,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汙水處埋費,免徵增值稅。

(十四)從1998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併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給予免徵增值稅的照顧。

(十五)自2001年8月1日起,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專案在國內採購的貨物免徵增值稅,同時允許銷售免稅貨物的單位,將免稅貨物的進項稅額在其他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十六)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徵增值稅。

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具有製造過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裝置、能夠以滴狀或連續流狀出水的水帶和水管產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準要求進行生產,並與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管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為滴灌系統。

(十七)從1999年3月11日起,對拍賣行受託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範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免徵增值稅。

(十八)從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十九)從2002年9月12日起,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以下簡稱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徵增值稅。

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憑證》),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徵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的政策。

(二十)從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批准後,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二十一)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後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二十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

(二十三)從2012年10月1日起,納稅人批發、零售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鮮活肉免稅範圍包括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分割的鮮肉、冷藏或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蛋殼。

(二十四)自2011年8月1日起,對銷售自產的以建(構)築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築砂石骨料免徵增值稅。生產原料中建(構)築廢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於90%。其中以建(構)築廢物為原料生產的建築砂石骨料應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術要求;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築砂石骨料應符合《建築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築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術要求。

(二十五)自2011年8月1日起對垃圾處理、汙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垃圾處理是指運用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汙泥處理處置是指對汙水處理後產生的汙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

二、即徵即退專案

(一)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即徵即退

1.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的政策:

(1)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應當符合GB10621—2006的有關規定。

(2)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包括利用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銷售的電力或者熱力。垃圾用量佔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

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杆、樹皮廢渣、汙泥、醫療垃圾。

(3)以煤炭開採過程中伴生的捨棄物油母頁岩為原料生產的頁岩油。

(4)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舊瀝青混凝土用量佔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於30%。

(5)採用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購水泥熟料採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

2.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徵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退役軍用發射藥在生產原料中的比重不低於90%。

(2)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副產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於85%)、硫酸(其濃度不低於15%)、硫酸銨(其總氮含量不低於18%)和硫磺。

(3)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在生產原料中所佔的比重不低於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佔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

(5)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6)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具體範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執行。

3.自2011年8月1日起,對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100%政策:

(1)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餘熱、餘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

(2)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汙水、有機廢水、汙水處理後產生的汙泥、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汙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80%,其中利用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汙泥(浮渣)生產燃料的資源比重不低於60%。

(3)以汙水處理後產生的汙泥為原料生產的幹化汙泥、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4)以廢棄的動物油、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飼料級混合油。飼料級混合油應達到《飼料級混合油》(NY/T 913-2004)規定的技術要求,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5)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6)以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汙泥(浮渣)為原料生產的乳化油調和劑及防水卷材輔料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70%。

(7)以人發為原料生產的檔發。生產原料中90%以上為人發。

4.自2011年1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農作物秸稈等3類農林剩餘物為原料生產的木(竹、秸稈)纖維板、木(竹、秸稈)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箱板紙。

5.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的政策

(1)自2011年1月1日起,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蔗渣漿、蔗渣刨花板及各類紙製品。生產原料中蔗渣所佔比重不低於70%。

(2)自2011年8月1日起,以粉煤灰、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氧化鋁、活性矽酸鈣。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25%。

(3)自2011年8月1日起,利用汙泥生產的汙泥微生物蛋白。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