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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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

1、 開發區內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所得稅實行“二免三減半”的優惠,即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新辦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由開發區財政補貼相當於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開發區財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相當於企業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50%。開發區財政在企業收回投資(根據專案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以前補貼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30%以上。  
2、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當年所繳納的營業稅在5萬元以上,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二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業收回投資(根據專案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  
3、 外商投資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二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業收回投資(根據專案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 
4、 在開發區內註冊、區內生產經營並納稅,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內資企業參照以上標準執行。   
5、在區內註冊並納稅的區外企業與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土地優惠

1、 企業受讓土地使用權, 在統一價格的`基礎上,根據專案的投資規模、科技含量、稅收預期等情況,由開發區管委會研究,實行彈性地價。
2、 生產型工業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 可向開發區申請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權,其標準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費為600元/畝·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費為1000元/畝·年。一次性簽訂合同, 租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租用費用一次性付清。
3、 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交通基礎設施專案,可以充分利用該設施的優勢,依法經營專案一定範圍內的服務設施,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交通基礎設施沿線的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經營,並在出讓地價上享受優惠。  
4、 對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資到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專案的資金,可以同等金額的土地使用權予以補償,土地出讓價可按現行地價減免15%。  
5、 外商一次性投資400萬美元以上的專案用地,按政府指導價本市級留成部分優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優惠5%。   
6、 對內資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專案用地, 與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收費政策

1、 嚴禁借各種名義向區內企業亂收費、亂攤派和強制接受指定服務。市內任何行政、事業單位,向區內企業進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含集資、捐助基金),必須憑“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和收費依據及標準, 並在《企業收費登記卡》上登記,否則企業有權拒繳。  
2、 企業除社會保障性和上繳省、市的收費專案以外,留給本市的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按本市有關優惠政策執行。  
3、 新辦生產性專案的外資企業,供水增容費按規定收費標準減收50%,內資企業按規定收費標準減收40%。自設專用供水管道的,免收供水增容費。實行單迴路供電的企業免收供電貼費。

服務保障   

1、 開發區招商局負責來區客商接待、投資環境介紹、 有關政策諮詢等一系列服務,並負責協助外商辦理所有審批手續
2、 建立投資安全保障服務制度,維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和經營活動。各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藉口或理由干預企業正常生產活動,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各種突擊性檢查須經管委會同意。  
3、 財政補助的優惠政策,原則上實行按年結算的辦法,上半年納稅額超過250萬元的企業可實行半年預兌。具體實施由企業提出申請,財政、稅務部門稽核,管委會批准。  
4、 本規定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本規定未盡事宜,另行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