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州創業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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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現在膠州在創業扶持方面有什麼樣的政策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文章,歡迎閱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膠州創業扶持政策

一、創業補貼

(一)補貼範圍。在行政區域內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開設“網店”和“一址多照”等創業實體的下列人員,符合條件均可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1、畢業5年內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駐青高校畢業年度畢業生、休學創業大學生和本市戶籍畢業年度大學生;2、本市戶籍城鄉登記失業人員;3、本市戶籍返鄉農民工。指外出務工連續6個月以上,返回戶籍所在區(市)進行失業登記的農村勞動者。

(二)補貼條件。

1、符合一次性創業補貼扶持範圍的創業者,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註冊時間在《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大眾創業工程打造創業之都的意見》下發之日(2015年6月23日,下同)以後,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有固定營業場所並辦理就業手續,在申領補貼時正常經營。註冊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需在創業實體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註冊個體工商戶的需按照個體工商戶社會保險繳納有關規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

3、營業執照、資質證明和稅務登記證註冊時間須在失業登記、畢業證註明時間之後或在畢業學年時間範圍內。

4、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人員,須為個體經營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5、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創業的人員,須按規定辦理就業手續,且變更後經營時間符合以上規定的,方可申領補貼。

(三)補貼標準。

一次性創業補貼標準1萬元,從補貼申請受理當月起計算,扶持期限為2年,申領人員2年內納入就業創業管理(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人員,補貼計算至退休年齡月份);對非本市戶籍的創業者,實現分期補貼,正常經營滿1年後補貼5000元,正常經營滿2年後再補貼5000元。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大眾創業工程打造創業之都的意見》印發之日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創業者,按照此前有關規定發放一次性創業補貼。

(四)申領辦法。符合一次性創業補貼範圍和條件的創業者,應於每月10日前,向工商註冊地所在的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填寫《創業補貼申請表》,並提報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2、《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影印件,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創業的需提供有效變更證明。

3、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報到證(或畢業證書認證證明)原件和影印件;駐青高校在校生應提供學生證原件和影印件;本市戶籍畢業年度大學生應提供畢業證書和報到證原件和影印件(在校生應提供學生證原件和影印件)以及戶口本首頁、索引頁和申請人戶籍單頁原件和影印件;休學創業大學生需提供學校出具的休學證明;返鄉農民工應提供本人外出務工期間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影印件。

4、申請人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資料。

二、小微企業創業補貼

(一)補貼範圍。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各類人員(含外地戶籍人員),在青島行政區域內首次創辦企業,並在創辦企業辦理就業手續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且經工商註冊地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300號)認定為小型、微型企業,可申領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

(二)補貼條件。

1、符合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扶持範圍的創業者,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註冊時間,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小微企業的創辦者應辦理就業登記手續,且申領補貼時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正常生產經營是指企業按月向招用人員(含創業者本人)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納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具有正常營業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

3、申領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人員,須為企業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創辦小微企業。

(三)補貼標準。符合條件的創業者由工商註冊地區(市)給予1.2萬元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其中,對吸納就業1人以上(不含創業者本人)的,給予2萬元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

(四)申領辦法。符合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範圍和條件的創業者應於每月10日前,向工商註冊地所在的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填寫《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申請表》,並提報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2、《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3、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資料。

4、小微企業認定證明及影印件。

5、申領補貼月份前12個月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工資發放明細表原件及影印件;吸納就業人員的還需提供吸納人員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工資發放明細表級影印件。

6、企業財務報表。

三、創業崗位開發補貼

(一)申領條件。法定勞動年齡內符合申領創業補貼的人員(含外地戶籍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在電子商務網路平臺開辦“網店”,創造崗位新招用人員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者,可申領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1、創業者須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工商營業執照(或持有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資質證明)和稅務登記證登記註冊時間在2013年10月1日以後,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創造崗位新招用本市戶籍城鄉登記失業人員、本市戶籍派遣期內高校畢業生,碩士及以上學位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通過金融機構按月向招用人員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按照青島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納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含12個月,不含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月份),且申領補貼時勞動合同正常履行、社會保險正常繳納。

3、招用人員不含創業者本人、勞務派遣機構派遣至用工單位人員。招用原為本單位、關聯企業職工的,失業登記時間須滿6個月以上。

(二)補貼標準。根據申領補貼時新招用人員的崗位數量,按照每個崗位2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

(三)申領辦法。符合一次性崗位開發補貼申領範圍和條件的用人單位於每月10日前,向工商註冊地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填寫《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申請表》,並提報以下材料:

《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用人單位吸納就業花名冊》,其中招用青島戶籍派遣期內高校畢業生,碩士及以上學位畢業生的,提供畢業證書、報到證(或畢業證書認證證明)原件及影印件。3.申領補貼月份前6個月委託銀行發放工資明細表原件及影印件。

四、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

(一)申請範圍。自2013年9月27日起,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下列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有效資質證明)和稅務登記證後,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1、本市城鄉失業人員、未就業軍隊退役人員、殘疾人、隨軍家屬、失地農民、返鄉農民工。

2、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本市戶籍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在校生和駐青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年在校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

(二)申請條件。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從事個體經營的,須為營業執照註冊人;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須為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創業的,創業時間以法定代表人變更時間為準且未申請過小額擔保貸款(二次貸款除外)。申請人須有具體經營專案、固定經營場所,並正常生產經營。生產經營專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貸款額度。從事個體經營的,可申請最高1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可申請最高4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由經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會同擔保機構根據貸款人從事行業、經營狀況、還款能力、吸納就業人數、專案評估和反擔保等情況確定。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貸款額度在15萬元以上的,貸款期限內至少吸納1名本市戶籍城鄉失業人員或高校畢業生就業;貸款額度在30萬元以上的,貸款期限內至少吸納2名本市戶籍城鄉失業人員或高校畢業生就業;吸納就業人員以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數為準。

(四)貸款期限及貼息。首次及二次小額擔保貸款期限分別不超過兩年。對貸款期限不足兩年的,按期還本付息後,可申請給予剩餘期限的再次貸款。有逾期還款記錄者,取消再次小額擔保貸款資格。小額擔保貸款採取申請人每月還本息的方式。符合貼息條件的,每半年提報銀行利息清單等材料,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申請貼息。

五、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一)補貼範圍和條件。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用人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勞務派遣機構和勞動人事代理機構),招用經認定的本市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和本市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含企業法定代表人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不含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以及小微企業新招用本市戶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含1年)期限勞動合同,按照青島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納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為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勞動合同存續期內,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用人單位還需符合下列條件:

1、用人單位應通過金融機構按月向招用人員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對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欠發)的月份,當月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2、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後,在勞動合同存續期內補繳社會保險費且不超過3個月的,可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其餘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月份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3、用人單位招用原為本單位、關聯企業職工的,失業登記時間應滿6個月以上。

(二)補貼標準和期限。

1、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用人單位屬於企業性質的,以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基本養老保險18%、基本醫療保險9%、失業保險1%的比例計算;用人單位屬於個體工商戶的,按照基本養老保險12%、基本醫療保險9%、失業保險1%的比例計算。如果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比例調整,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

2、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自初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小微企業招用本市戶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為1年,政策執行期限截止至2015年底。

(三)申領辦法。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按季度申請。用人單位於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到工商註冊地所在的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1、《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申請表》;

2、《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明細表》;

3、用人單位申請補貼月份的工資支付憑證(委託銀行發放工資明細表)的原件及影印件。

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小微企業認定證明及影印件。

2、高校畢業生的畢業證書、報到證(或畢業證書認證證明)原件及影印件。用人單位第一次申請補貼的,需提交《營業執照》、銀行開戶許可證的原件及影印件。

六、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補貼範圍。經認定的本市戶籍就業困難人員(不含協保人員)和本市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畢業一年內(以畢業證發證時間為準),在戶籍所在地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進行靈活就業登記,且在社群內從事家庭服務、家電維修、早(夜)市經營服務以及自由從事撰稿、攝影等專案的靈活性就業人員。

(二)補貼條件。靈活就業人員月收入低於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且以青島市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申領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三)補貼標準和期限。對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除對初次申領補貼且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含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四)申領辦法。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按季度發放的辦法。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初次申領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應於每年3、6、9、12月的25日前,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填寫《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

七、家庭服務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一)補貼範圍和條件。本市行政區域內,屬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家政服務、養老服務、社群照料服務、病患陪護服務和殘疾人託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家庭服務機構),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按規定給予家庭服務業崗位補貼,其中,新招用人員屬本市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家庭困難高校畢業生的,再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1、2011年11月30日以後,新招用本市城鄉勞動者,簽訂1年(含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為招用人員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含補繳);

2、招用的從業人員應持有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能力證書;

3、家庭服務機構通過金融機構按月向從業人員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招用原為本單位、關聯企業職工的,失業登記時間應滿6個月以上;

5、兼營家庭服務業務的機構,其享受家庭服務業吸納就業崗位補貼的人員,應為從事家庭服務工作和對家庭服務業務進行管理的人員。

(二)補貼標準和期限。

家庭服務業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

2.社會保險補貼標準以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家庭服務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比例計算。家庭服務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三)申領辦法。家庭服務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按季度申報,申報時間為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符合申報條件的家庭服務機構,應向市就業服務中心進行申報,並提交以下材料:

青島市家庭服務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

青島市家庭服務機構新招從業人員花名冊(附件3);

家庭服務機構在崗職工工資支付憑證(委託銀行發放工資明細表和會計憑證)的影印件;

申領補貼各月份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5.開戶銀行出具的最近3個月銀行對賬單。

八、創業培訓

(一)報名範圍。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創業願望和培訓要求且具備一定創業能力的下列人員,均可報名參加創業培訓:

1、本市戶籍城鄉登記失業人員;

2、駐膠院校畢業學年大中專畢業生、本市戶籍畢業學年大中專畢業生;

3、畢業5年內未就業的本市戶籍大中專畢業生;

4、本市戶籍農村勞動力(含返鄉農民工)。

(二)所需材料。1.報名材料。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本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張;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派遣證原件及影印件。

九、就業技能培訓

(一)報名範圍。

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登記失業人員);

畢業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

本市轉移就業農村勞動者(以下簡稱農村勞動者);

本市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初高中畢業生)。

(二)所需材料。1.報名材料。符合培訓補貼條件的人員可結合本人實際情況和就業需求,到定點培訓機構報名參加培訓。報名時應持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和下列證件材料:(1)登記失業人員:本人《失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2)高校畢業生:本人《身份證》、《學生證》或《畢業生就業派遣證》原件和影印件。(3)農村勞動者: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4)初高中畢業生:本人《身份證》、《畢業證》原件和影印件。

十、在膠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政策

(一)申領範圍。

1、國內畢業研究生:2012年以後畢業並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派遣期內在膠州市簽訂就業協議就業,且報到證已派遣到用人單位,辦理就業手續。具有本市戶籍,且接收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2、留學回國研究生:在國(境)外取得碩士、博士學位,2012年以後來膠就業。具有本市戶籍,且所在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二)補貼標準和期限。補貼標準為博士研究生600元/月,碩士研究生400元/月;自2012年7月1日起,可享受最長不超過36個月的住房補貼,領取時間以三年內繳納社會保險實際月份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