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的登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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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它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徵納雙方法律關係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

稅務登記的登出登記

登出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繼續履行納稅義務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終止納稅義務的稅務登記管理制度。

一、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三十一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五)《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加強稅務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國稅發[2009]202號)

(六)國家稅務總局令14號《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

1.《關於進一步加強我省稅務師事務所和註冊稅務師從事涉稅鑑證業務管理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151號)

2.《關於對我省稅務師事務所從事涉稅鑑證業務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680號)。

3.《關於稅務師事務所和註冊稅務師從事涉稅鑑證業務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國稅發〔2008〕321號)。

二、提供資料

(一)居民企業

1.個體經營納稅人。

(1)《登出稅務登記申請表》(一式一份)。

(2)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的原件及影印件。

(3)稅務機關原核發的《國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已發放電子稅務證照的不需提供)(如證件丟失,可憑納稅人的丟失宣告辦理)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防偽稅控系統金稅卡、IC 卡或金稅盤、報稅盤。使用貨運專票稅控系統和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應提供稅控盤、報稅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提供)

(5)稅收清算報告(或可提供《企業登出稅務登記稅款清算鑑證報告》視同此報告,可電子報送)(查賬徵收個體經營納稅人可提供)。

2.單位企業納稅人。

(1)《登出稅務登記申請表》(一式一份)。

(2)主管部門或者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檔案的原件及影印件。

(3)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的原件及影印件。(破產企業需提供《企業破產清算裁定書》)

(4)稅務機關原核發的《國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已發放電子稅務證照的不需提供)(如證件丟失,可憑納稅人的丟失宣告辦理)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防偽稅控系統金稅卡、IC 卡或金稅盤、報稅盤。使用貨運專票稅控系統和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的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還應提供稅控盤、報稅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提供)

(6)所得稅清算報表(一式兩份)

(7) 稅收清算報告(或可提供《企業登出稅務登記稅款清算鑑證報告》視同此報告,可電子報送)(查賬徵收個體經營納稅人可提供)。

(二)非居民企業:

1.《登出稅務登記申請表》(一式一份)。

2.合同、協議的原件及影印件(已經提供的除外)。

3.對實行彙總繳納的機構、場所,需提供負責彙總繳納的機構、場所出具的發票、稅款由其統一清理的證明。

4.稅務機關原核發的《國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已發放電子稅務證照的不需提供)(如證件丟失,可憑納稅人的丟失宣告辦理)

5.非居民企業提供專案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檔案原件及影印件。

6. 稅收清算報告(或可提供《企業登出稅務登記稅款清算鑑證報告》視同此報告,可電子報送)(查賬徵收個體經營納稅人可提供)。

(三)納稅人同時申請聯辦其他事項的,需提供辦理該事項個性化的資料:

1、辦理髮票繳銷的需提供:《發票繳銷登記表》、《發票購領簿》。 (如證件丟失,可憑納稅人的丟失宣告辦理) ;

2、需取消出口貨物退(免)稅資格的提供:《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

3、需取消繳稅賬戶的提供:《賬戶繳稅功能變動表》;

 (四)納稅人辦理跨省、跨市遷移的:

1、《登出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2、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發票領用簿》。

4、住所、經營地點變動的相關證明資料原件及影印件。

三、辦理程式:受理->稽核->審批

四、辦理期限:0-20個工作日

五、收費標準:免費

六、注意事項:

(一)登出登記前的清理工作

納稅人申請辦理登出登記前,須對下列事項進行清理:

1.清理髮票

(1)納稅人攜帶《發票領購簿》和未使用完畢的空白髮票,連同填妥的《發票繳銷登記表》,辦理繳銷發票手續。

(2)對各類需要驗舊供新的發票,納稅人必須攜帶驗舊發票進行驗舊。

2.最後一期稅款申報和清理期稅

獨立核算的納稅人必須在清理髮票後,及時申報和清繳應納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和欠稅。

3.其他清理事項

(1)繳銷防偽稅控裝置和有關稅務證件、當年度未報送的納稅申報資料和其他稅務資料。

(2)非獨立核算且非獨立申報納稅的`分支機構申請登出稅務登記,不須清稅清票,但要憑其總機構出具“稅款、發票由總機構負責清理”的證明申請辦理登出,並繳銷有關稅務證件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