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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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共有9類37項,涉及高技術產業的各個方面,主要包括:支援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政策、鼓勵研究開發投入的政策、鼓勵投資的稅收政策、鼓勵技術裝置更新改造及技術引進的稅收政策、鼓勵發展科技服務的稅收政策、鼓勵科研人員從事技術創新科技產業化的稅收政策和支援科技體制改革的稅收政策等。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政策

1、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2年企業所得稅(94年財稅字第001號)。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定,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發[1991]12號)

2、軟體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和培訓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財稅字[1999]273號)(財稅[2000]25號)

3、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外商投企業,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企業或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73條第5款)

4、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設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規定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75條第6款)

5、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75條第8款)

6、對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經認定後,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7、對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按減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8、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裝置,經稅務機關核准後,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財稅[2000]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