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維護稅的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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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徵:一、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同時繳納;[1]二、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城市建設維護稅的分錄,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企業應設定“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明細科目,核算企業城建稅計提與繳納情況。每月計提應交城建稅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實際繳納稅款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該科目期末貸方餘額表示企業應交未交的城建稅款。

教育費附加是國家為了發展地方教育事業而隨同“三稅”同時徵收的一種附加費,嚴格來說不屬於稅收的範疇,但由於同城建稅類似,因此,也可以視同稅款進行核算。教育費附加徵收物件、計費依據、計算方法和徵收管理與城建稅相同。企業對教育費附加通過“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明細科目核算。

【例】某公司在市區,2008年6月實際繳納增值稅款為430萬元,消費稅款為70萬元,則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金額和會計處理為:

①應交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應納城建稅額=(430+70)×7%=35(萬元)

應交的教育費附加=(430+70)×3%=15(萬元)

②做會計分錄: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5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50000

——應交教育費附加 150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50000

——應交教育費附加 1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