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城市建設維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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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徵收的區域範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徵收“三稅”的其他地區。

2017城市建設維護稅

一、城建稅徵收範圍

(一)一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新政法規的決定》修訂上述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因此,現行城建稅是以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依據。

(二)特殊情況的梳理

1、內外資企業實現統一

根據(國發〔2010〕35號)檔案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釋出的《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2、海關代徵情形

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徵的消費稅稅、增值稅,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3、先申報入庫後退稅的情形

根據(財稅〔2005〕72號)規定,對“三稅”實行先徵後返、先徵後退、即徵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4、出口免抵稅情形

根據(財稅〔2005〕25號)經國家稅務局正式稽核批准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徵範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5、扣繳情形

根據(國稅函〔2004〕420號)規定,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

綜合上述分析,城建稅的徵收是以實際繳納(海關代徵的除外)的“三稅稅額”(包括先繳納入庫後退庫的“三稅”稅收優惠政策部分)和出口免抵稅額(實際是將實際應該繳納的稅額與出口退稅稅額的直接衝抵)為依據。

二、小微企業免徵稅部分是否應該徵收城建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

因此,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的增值稅或營業稅是免徵的,實際並不繳納,不符合城建稅徵收的情形,地稅部門不得對免徵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稅額徵收城建稅。

三、小微企業城建稅是否全免?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中只規定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如果有消費稅徵收專案的,則應該根據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申報繳納城建稅。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無法追回全部聯次或者無法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就無法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繳納的增值稅,相應的城建稅應該繳納。

總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超越範圍徵收或攤派任何稅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拒絕執行越權行為,並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

同時提醒:遇到索取財物等電話資訊時,應該及時與當地官方部門取得聯絡,核實真實性,慎防騙子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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