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維護稅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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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在徵稅範圍內從事工商經營,並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城市建設維護稅免徵

城市建設維護稅免徵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85〕財稅字第69號:海關代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時,不徵收城建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85〕財稅字第69號:個體戶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對其臨時經營徵收的增值稅、營業稅,是否同時按實繳稅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3、《 財政部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85〕財稅字第143號:對因免徵、減徵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可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4、《 財政部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85〕財稅字第143號: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的稅額作為計稅依據並同時徵收的,因此,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減稅或免稅的同時,城市維護建設稅也相應減稅或免稅。一般不予以單獨減免。但對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級人民政府酌情予以減免稅照顧。

5、《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7〕5號 :對提高金融保險業營業稅3%稅率的部分,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黃金交易所免稅。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免徵城建稅。

7、《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37號:對經國務院批准的原國家經貿委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以及經科技部、財政部、中編辦稽核批准的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註冊之日起,5年內免徵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建土地使用稅。

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41號:從《金融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對被撤銷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所屬企業)財產用來清償債務時,免徵其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城建稅。

9、《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資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12號: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資產,免徵其銷售轉讓及利用該資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城建稅。對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所屬的內地公司的資產,在清理和處置時,免徵其銷售轉讓該資產應繳納的城建稅。

10、《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10號 :(八)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稽核,3年內免徵營業稅及其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九)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稽核,3年內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十)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1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釣魚臺國賓館免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72號:從2004年1月1日起,對釣魚臺國賓館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政策繼續執行。

1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石油儲備基地建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3號 :對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專案建設過程中涉及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契稅予以免徵。

13、《勞動保障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監察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建設部 農業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國資委 國家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統計局 中央編辦 全國總工會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6〕6號: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群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核定並出具《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經稅務部門稽核,可享受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政策。

1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 : 一、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群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二、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1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 財稅〔2010〕44號:經國務院批准,為支援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6、《關於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後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39號: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群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