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就業創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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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重點環節制度建設。要進一步完善培訓定點機構資質條件、認定程式和管理辦法,健全培訓質量控制措施,加強對培訓定點機構的動態管理和定期考核。對不具備資質條件、培訓質量低劣的,要取消其定點資質;對弄虛作假、騙取培訓補貼資金的,要訴諸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組織實施培訓專案,要明確專案執行單位的責任、專案受益人、專案的主要活動、產出和考核指標,確定專案監管人及監管措施,以保證專案質量。培訓專案完成後,要組織有關方面搞好考核驗收,對未通過驗收的,要按專案合同追究相關方責任。要進一步加強本系統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和廉政制度建設,健全並落實對培訓定點機構審批、培訓補貼申請稽核的程式控制和監督措施,嚴禁承擔培訓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參與培訓定點機構經營活動。

農民工就業創業政策

二、明確農村勞動力培訓、鑑定補貼政策。有進城就業願望的農村富餘勞動力和進城務工不滿6個月的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初次通過技能鑑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鑑定補貼;來自地震災區的農村勞動力可優先享受。上述兩項補貼的`具體標準,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在參考當地相關職業(工種)培訓、鑑定的社會平均費用基礎上,根據培訓、鑑定的實際成本提出具體方案,商財政部門確定後予以公佈。上述兩項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協調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要求制定並予以公佈。

三、動員多方力量開展農村勞動力培訓。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充分運用促進就業政策,鼓勵支援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針對農村勞動者的就業前培訓和在職培訓;鼓勵農村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動員、組織職業院校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農村初高中畢業生實行勞動預備制培訓。有條件的地方,要從提高職業培訓針對性和有效性出發,充分發揮建設、煤炭、港務等行業主管部門(協會、企業集團)的組織管理優勢,共同組織實施適合本行業農民工特點、符合行業發展需要的培訓專案,促進在職農民工提升技能和穩定就業。

四、落實培訓任務和補貼資金。根據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總體安排,2008年全國計劃培訓農村勞動力800萬人。其中,培訓轉移就業前的農村勞動力(包括農村初高中畢業未升學人員、農村退伍兵、準備外出務工的農村富餘勞動力、在城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415萬人,培訓合格率達到 90%,轉移就業率達到80%;培訓在崗農民工 385萬人,培訓合格率、穩定就業率均達到 90%。請各地參照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 2008年度任務安排,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培訓任務並分解落實,不得層層加碼。對已經分解落實的培訓任務要實行動態管理,對不能按期完成培訓任務的要及時調整。各地要根據已確定的培訓任務,對培訓、鑑定補貼資金作出相應安排。東部7省市要加大地方財政對農村富餘勞動力和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上述兩項補貼資金的投入。中央財政支援東部7省市的就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彌補地方各級財政對跨省市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的上述兩項補貼資金。

五、為了掌握各地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實施情況,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廳 (局)將實施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的具體方案請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