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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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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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教育制度

很多學生在糾結去日本留學到底好不好,本文為大家介紹日本教育制度優缺點分析。

一、三個階段

日本教育主要劃分以下三個階段:

國小校(6年教育,6-12歲學生入讀)

中學校(3年教育,12-15歲學生入讀)

高等學校(3年教育,16-18歲學生入讀)

日本的第一級至第九級的教育是義務教育。每年學年由4月1日開始,下年3月31日結束。每個學期之間會有假期。日本的小朋友以前星期一至五全日上課,星期六上半日課。不過,這制度由2002年起全面取消。不少老師仍在週末上班,他們亦必須在暑假(通常是8月)工作。根據法律規定,每個學年最少有210日為上課日,但是大多數公立學校會撥出大約三十日,作為學校節日、運動會和非學術上的儀式(特別是一些鼓勵合作和學校精神的儀式)。扣除這些活動和星期六半日上課的日數後,上課教學的時間每年約有195日。

二、教育理念

日本人對教育(特別是強制教育)抱有幾個重要信念。他們認為所有學生有能力學習知識,學生的努力、堅持不懈、自律能力及非學術上的能力決定了學生的學業成就。這些學習及行為習慣是能夠通過講課及訓練而學回來的。所以,國小及國中學生不是根據他們的能力而編班授課,也不是適應各學生的差異。

日本全國性的學習範圍讓學生得到均衡和基本的教育。強制教育讓學生得到一個同等學習的機會,而各學校的財政分配是相對性相同的。不過,這種制度被評為缺乏彈性、缺乏理解學生的特別需要和興趣。日本教育在80年代進行了改革,新制度特別強調彈性、創意、表現自己的機會,但只是有很少的進展。批判性思考不是日本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概念。學生一般要求背誦測驗內容,所以學生高分的原因並不能反映他們的真實水平。

由於學生只修讀某個程度的課程,有天資和有學習障礙的學生會被忽略。假如:一位母語為英語的學生會自動分配到適合他/她程度的英文班。一位不懂國中一年級數學的國中三年級學生亦需要學習以他能力以下的數學。學校是不會開辦輔導和精英班去迎合個人需要。在極端的情況下,有開發問題的學生會被編入普通班裡,但老師缺乏參加針對這些學生的訓練。

造成這個問題的原因是家長不敢承認自己的子女有特別需要。在美國,大多數地區設有專門及技能學校給一些有嚴重殘障的學生就讀。在這情況下,每一位學生會由一位老師或看護者從旁協助。當這些學校為這些學生提供較好的服務,成人服務正面臨財政困難的危機。

三、不公待遇

雖然非日本籍的父母(例如移民勞工)的兒子可享有接受強制教育的豁免權,但是他們可以上學。不過,教育這些學生的責任通常由公立學校執行,這些公立學校無法提供這些學生的語言需要。除此之外,由於教育並不能令成績有所差別的學生有所適應,這些移民勞工的兒子除了有語言問題外,亦難以在日本學校中獲得較佳成績。一些說得一口流利日文的學生亦遭歧視。在英語朗誦及交流節目中,非日本種族的學生也不能參加這些活動。

四、硬體先進

在強制教育中,教科書是免費的。每隔三年,委員會和校長需從日本文部科學省的書本名單(包括該省出版的書籍及經過認可的書籍)中選取新的課本。文部科學省負責分發這些教科書到公共和私立學校的支出。教科書體積細小,易於攜帶,亦成為學生的財產。

大多數學校擁有一個聯絡健康專家的系統。教育和體育裝置是最先進的。差不多所有國小有一個室外操場,大約90%學校有健身室,75%學校有戶外游泳池。不過大多數課室並沒有電腦和投影機。在授課及學生的習作中很少會使用科技。作為資源工具的網際網路亦不會被老師和學生使用。

由國小至高中期間,學生每年需定期留在接受導師指導的教室,代表著他們全年會和同一組的學生互相溝通。在這個教室和課程裡,學生將會學習團體精神和自尊心。由於每班負責校舍的清潔,所以校方甚少聘請校工。

五、學制: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年限從 6年延長到 9年。確立了6·3·3·4新學制,即國小6年和國中3年為義務教育,高中 3年,大學4 年。在國小下面有幼兒園,在大學之上設研究生院。幼兒園是非強制性學校,招收3歲以上的兒童。其目的在於通過為幼兒提供適宜的有教育意義的環境,促進他們的身心發展。國小和國中是強制性學校。所有年滿 6歲的兒童都要上國小,所有讀完國小課程的兒童都要升入國中繼續學習。國小對 6~12歲兒童進行初等普通教育。國中是在國小教育的基礎上,對12~15歲兒童,進行中等普通教育。高中是在國中教育的基礎上,對學生進行高等普通教育和專業教育。高中分普通科和職業科。前者以普通教育為主,後者以職業教育為主。不論是普通科的畢業生還是職業科的畢業生,都有資格考大學。大學是作為學術中心,在向學生傳授廣博知識的同時,傳授和研究精深的專門的科學、藝術,並發展學生的才智、道德以及應用能力。有條件的大學可設研究生院,使大學畢業生獲得對學術理論及其應用進行深入的學習與研究的機會,促進文化和科學的發展。除了上述初等、中等、高等學校外,還設有盲人學校、聾啞學校和養護學校,對身心有缺陷的兒童進行教育。師範教育,改戰前只通過師範學校培養教師的 “閉鎖制"為“開放制”,即凡經文部大臣批准,在教學計劃中加入取得教師資格所必需的學分,任何大學均可培養教師。初等和中等學校的教師,一律在大學裡培養。這種新學制,清除了舊學制的封建等級性,具有資產階級民主的色彩。在改革學制的同時,提高了社會教育的地位。1949年 6月公佈了《社會教育法》,要求在全國各地建立公民館、圖書館、博物館、青年之家、兒童中心等設施和機構,作為社會教育的主要場所,通過學校教育系統和社會教育系統共同擔負起提高全民族文化水平的任務。戰後這一系列的改革使教育有了很大發展。

六、改革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