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學畢業生檔案轉遞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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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是指人們在各項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各種形式的具有儲存價值的原始記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成都大學畢業生檔案轉遞須知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成都大學畢業生檔案轉遞須知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畢業生檔案是大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各種表現真實記載的憑證,它關係到學生畢業後的就業、保險、養老、出國等一系列重大問題,如果一旦發生畢業生檔案材料的漏裝、誤裝、投遞錯誤或檔案丟失等問題,將嚴重損害畢業生個人權益,同時給學校工作造成不良後果。

本著對學生負責,對學校負責的態度,各學院應高度重視畢業生的檔案管理工作,明確責任,落實專人,及時做好畢業生檔案的清點、整理與補充,按時將畢業生的檔案材料移交到學校檔案館。

二、畢業生檔案材料的收集、歸檔

畢業生檔案材料的歸檔工作具有時間緊、任務重、要求嚴、涉及面廣的特點,需要各學院、教務處、學生處、組織部、團委等各有關單位的大力支援與配合。

(一)各學院對畢業生檔案工作要及早進行準備,材料的收集範圍和要求應符合《成都大學畢業生檔案材料收集範圍和要求》的有關規定,確保歸檔材料完整、規範。檔案材料中必須有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白聯)、畢業生登記表、學籍學分成績登記表、畢業實習鑑定表、優秀論文鑑定表、獎懲情況及黨團組織材料等,材料不齊備不得轉遞寄發。

(二)各學院由畢業生班主任負責歸檔,在歸檔前應先將每個學生的材料歸集在一起,按專業、學號進行排列,對歸檔的材料應逐人逐份審查,按專業、班級填寫《畢業生檔案材料移交登記表》(一式兩份),同一學院、同名同姓的畢業生歸檔材料要特別註明,以免發生誤裝誤發。檔案館驗收後,由班主任協助檔案館歸入學生檔案。

(三)各學院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畢業生檔案材料送交檔案館,不得遲交或漏交。檔案轉出後,其遺漏材料由各學院負責善後處理。

(四)負責學生檔案材料整理、歸檔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人事檔案管理的規定,在畢業生檔案材料整理、歸檔過程中,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抽取畢業生檔案材料或新增無關的材料。

三、畢業生檔案轉遞

(一)凡納入學校統一派遣的專科生、本科生的檔案一律由檔案館負責轉出。沒有納入學校統一派遣的畢業生,其在校期間產生的檔案材料,由所在學院負責收集、整理、轉遞。

(二)檔案館在收到學生處大學生就業服務中心提供的畢業生派遣名冊半個月內,按照畢業生派遣的`單位及地址,通過機要局寄發到檔案接收單位。

(三)已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其檔案直接轉遞至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或用人單位的人事代理部門);未落實單位的畢業生,其檔案轉遞至生源所在地人事局的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必須瞭解清楚用人單位是否具有人事檔案接收權,同時瞭解用人單位的詳細地址,避免檔案因地址不詳退回。

(四)畢業生檔案轉遞地址原則上按照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上所寫的接收檔案地址填寫,要求派遣地址清楚,派遣單位寫全稱,且接收畢業生檔案的單位應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

(五)因特殊原因(擬出國、考研、考公務員、專升本等)改派,要求檔案暫緩轉遞的,應由個人寫出申請,交所在學院簽字蓋章後,並將檔案緩發申請送交檔案館,檔案館同意後方可緩發檔案。

(六)學生改派後,須及時將改派後的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交到檔案館。

(七)考研學生需要在畢業前調檔政審的,須持報考學校的“調檔通知”,按照《考研學生人事檔案調檔流程》辦理(其他類似情況參照辦理)。待畢業檔案材料齊全後,一次性寄往錄取學校,避免二次寄檔造成的各種不良後果。

(八)畢業生檔案要按規定發放,統一組織,逐級轉遞,畢業生本人不能攜帶人事檔案。

四、畢業生檔案留存管理

(一)教務處應及時提供專升本學生擬錄取名單,檔案館根據擬錄取名單提留專升本的學生檔案。

(二)西部志願者和“三支一扶”等國家支援的就業促進專案的畢業生可申請個人檔案暫留。學生提出書面申請,經學生處大學生就業服務中心簽章核實後及時交到檔案館,檔案館按規定儲存個人檔案。

(三)學生因休學、延長學年、沒修完課程及等原因延期畢業的學生,檔案暫時由檔案館保管,待學業完成後及時與檔案館聯絡,檔案館將檔案寄往用人單位。

(四)因個人原因造成檔案寄出退檔的,檔案由檔案館暫時保管,本人要及時與檔案館聯絡,提出轉遞或留存意見,並交納相應管理費用。

(五)畢業生檔案非正常原因滯留學校的,或因個人原因造成檔案留校的學生,要與檔案館簽訂檔案留校協議,檔案館按協議規定儲存個人檔案。

五、畢業生檔案轉遞的查詢

(一)畢業生離校後約三個月左右,應查詢自己的檔案是否到達《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上的單位。

(二)查詢可以登入檔案館網頁查詢個人檔案轉遞情況。

(三)學生在派遣三個月後,查詢到自己的檔案仍未到達具體單位,可以再到具體單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查詢,如果兩地均沒有到達,請及時與檔案館聯絡,檔案館將協助學生辦理機要查詢。

(四)從檔案投遞之日起一年以內為辦理機要查詢時限,過時將不能辦理機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