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開除黨籍的黨員後期手續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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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籍:是指黨員資格。一個申請入黨的同志,當他履行了入黨手續,從被批准為預備黨員之日起,就取得了黨員資格,就有了黨籍。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被開除黨籍的黨員後期手續如何辦理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被開除黨籍的黨員後期手續如何辦理

被開除黨籍的黨員後期手續如何辦理

黨員檔案與人事檔案放在一起管理的,應將其黨委決定放入人事檔案中,不做任何變動;若黨員檔案與人事檔案分離管理,則將黨委決定分別放入兩個檔案袋中。

違法判刑黨員開除黨籍的程式有哪些

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開除黨籍作出了100多條的規定。

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31條規定:“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6條規定:“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37條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

從第45條開始,直到第174條,分別對各種情況下應開除黨籍作出規定。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