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多規合一的調研報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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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中國都市計畫年會上,中國城市和小城鎮改革發展中心規劃二所所長許景權參加“三規合一:理論探索與實踐創新”自由論壇並作主題發言——“多規合一”的趨勢展望。 第一個問題,怎麼合?

關於多規合一的調研報告範文

我們不妨先把國內過去幾年的相關實踐做一下簡單的回顧,在兩規銜接方面,上海、深圳、武漢和浙江這些省市都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對國土局、規劃局的合併,剛才楊院長也提到,國土和規劃多年來一直分分合合,我們知道中國這樣一個很特別的國家治理體系,國土規劃分分合合的意義到底是怎樣的。“三規合一”方面,剛才廣東的領導專家已經作了介紹,廣州、雲浮等城市開展了“三規合一”,現在全國很多地方都在積極的到廣東學習“三規合一”。重慶嘗試了四規疊合,但客觀的講,它的影響很小,我就不多說了。

前面提到剛下發的開展市縣“多規合一”試點的檔案,裡面提到除了我們剛才說的三規,還加上了一個環境保護規劃。至於“多規合一”和其他規劃的關係,首先我認為就是“多規合一”並不能替代其他規劃,我們在此前幾個月的時間內和很多人討論過這個事情,有內行有外行,有人提出中央講的地方一本規劃、一張藍圖怎麼理解,是不是我們用一個規劃把三規、四規合在一起就可以了,理論上是可能的,但事實上是不太可能、不太容易的。那麼就涉及到我們這個“多規合一”,多出來的這個“一”和其他規劃是什麼樣的關係。中央已經在說,有些地方的規劃過多、過濫,搞了那麼多規劃卻沒有很好地解決實際問題。地方政府對規劃,尤其是空間規劃的實際管控能力並不強,已經在說這個問題了,現在又冒出一個規劃,那這不是在做加法麼,這是很大一個悖論。那麼我想,我們未來這個1+4,剛才楊院長說會不會變成1+7、1+8,我們這1和4、和其他規劃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關係,這個是我們要重點去討論、去研究的。

另外一個就是,我們下一步的“多規合一”,我個人認為,應該是從“重協調”到“重統領”。為什麼要這樣說呢,我們研究了此前各地做的一些兩規銜接、“三規合一”的工作,在肯定他們成績的同時,我個人覺得有很多都是在協調的層面做的這些工作,比如說,我首先保證20xx年土規確定的這個建設用地指標是不變的,在這個前提下,去解決兩規在空間管制、在建設用地佈局方面不協調的問題。就是把我自己有限的用地調來調去,最後調出一張圖,土地指標落下去,能找到建設用地,發改部門整理出一個專案庫,市政府按照專案的輕重緩急,把這些專案落實到自己有限的用地資源上去,我認為現在很多地方還是在做這個事情,這樣做下去是不是就可以了?我們現在是做到20xx年,那麼我們再往下做,從地方政府、從市委市政府角度看,這個事情沒有問題,我這屆政府把這些問題解決了就很好了,我為什麼還要去想那麼多,做20xx年甚至更長遠的“多規合一”呢。市委市政府可能更關心自己這一屆任內,怎麼把事情做好。

如果說“多規合一”要“重統領”的話,就涉及到另一個問題,“多規合一”如何在現有規劃體系中去尋找一個位置,這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另外,可以考慮同步編制“多規合一”和戰略規劃,這個是因地因時而異,不一定每個城市都要這麼去做。為什麼這麼說,因為我們前面提到從重協調到重統領,如果要統領的話,那麼跟我們現在做的.就不一樣,我們現在做的是重協調,把20xx年之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已有的這些規劃去做協調的話,那麼並不一定要去做這個新的、更長遠的全面研究。有些城市確實是這樣做的,要是考慮20xx年或者更長遠的發展的話,那麼這個必要的基礎性的、戰略性的研究還是要去做的,這樣做的話,與我們以往做的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是不同的。我們以前做的空間發展戰略規劃主要是為城市總體規劃服務的,那麼這個新的發展戰略規劃主要是為“多規合一”服務的,具體內容我們在後面去講。 第二個問題,誰來做?

我們目前瞭解的一些情況,在市縣層面,“多規合一”的牽頭組織多是市政府或者“多規合一”工作小組等等。這個很好理解,不管哪個部門如何強勢,真正在協調各個區縣、各個鄉鎮、各個部門的時候,它的綜合協調能力總是有限的。各地基本都是這樣的情況,所以在市級層面,怎樣去搭建這樣一個構架去領導這個工作是必要的,逃不開的。那麼即便有這樣一個領導小組,具體在牽頭組織的時候往往還是一個部門去做,那麼像發改、住建、國土、環保等都在考慮之列。

事實上,在過去幾年之內,全國各地都有不同的探索,大部分都是住建部門在組織,在做這個事情。那麼國土部門、發改部門也有,做的好不好還要去觀察去總結。至於編制機構的選擇,我們這裡要強調的是,需要是一個多專業合作的

規劃編制團隊,那麼我們以往做城市總體規劃也是一個多專業合作。這其實不稀奇,如果現在強調“多規合一”,如果把“經、城、土、環”各個規劃都融進來的話,那麼單靠我們以往規劃院做城市總體規劃的技術力量,還是有些不足的,那麼我想在多專業的協調合作上還是要相應的加強。 第三個問題,做什麼?

包括規劃期限、編制內容和管理平臺。規劃期限大家說現在幾個規劃的期限太多了,5年、10年、15年、20年、遠景等等這些東西,現在太多了,那麼我們這個“多規合一”要做的規劃首先要明確規劃期限,連期限都不統一的話我們還做什麼多規合一。我個人認為可以按照5年、15年以及遠景(30-50年)這三個期限,對應20xx年、20xx年、遠景三個目標年,按照近實遠虛的原則去做我們的“多規合一”,那麼“多規合一”和其他規劃的協調銜接上,我個人認為還是可行的。

至於編制內容,“多規合一”到底做什麼東西?我們知道之前國內很多地方做了這方面的探索,可能更多是集中在土地方面,尤其是城和土方面的協調,這一點不難理解,大家都明白這個事情。但“多規合一”的話,去編制什麼內容,前面我講了之前很多地方的實踐是著力於協調方面的內容,那麼從協調到統領都去做的話,到底去做哪些東西,做多深。從我們的經驗來看,“多規合一”的內容過深或過淺都不合適。過深的話,就完成不了這個規劃,本身這個“多規合一”包括那麼多東西,我們以往做城市總體規劃都要做好幾年,要編那麼多東西,那麼多專業人員參加,那麼多個環節,已經非常累了。如果參照城市總體規劃、土地規劃的深度去做“多規合一”,我覺得這個是不可取的。太淺也不行,這個東西達不到控制、引導的作用,如果本身就不夠科學嚴謹,你怎麼去指導別人呢。我想這是一個基本的判斷。那麼內容我想重點是在於要研究如何去有效的統領、協調多規,實現統領協調,就有一個介面設計的問題,這個“多規合一”以後怎麼去統領這些規劃,剛才有人也談到,這是一個三標的問題,我們一直說,發改定目標、國土定指標、規劃定座標,如果從這三個出發的話,那麼在我們的多規合一中去定出總目標、總指標、總佈局或者說對應的控制體系,並且按照三個規劃年限來分別提出,從近到遠,近實遠虛,深度、虛實可以有差異。這還是我目前一個粗淺的思路。

第四個問題,誰來批?

“多規合一”今後是作為一個非法定規劃存在?還是有必要、有可能成為法定規劃?這是一個有非常大爭議的問題。如果它是法定規劃的話誰來批它?是市縣地方政府自己就批了,像現在這樣,我們做一個非法定規劃,我自己就把它批了就行了,還是交給上級政府來批。那麼這個涉及到一個“多規合一”和其他“經、城、土、環”的關係的問題。如果把這個“多規合一”放在上級政府或地方政府來批的話,那麼另外幾個規劃由誰來批?那麼我想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規劃管理博弈工具是不能丟的,若無管控,我們無法避免會有極個別地方政府可能作出一些令人震驚、非常出格的規劃。如果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沒有相應的規劃管理工具,把所有規劃的審批權都放在地方政府的話,這後果是很難想象的。

所以我想能否採取這樣一種方式,這是我個人一個不成熟的觀點:能否把“多規合一”放到上級政府去批,然後“經、城、土、環”這些規劃由地方自己審批,其實剛才領導提到了相近的思路,我是非常贊同。至於這些規劃能不能放權給地方,我有這個“多規合一”的規劃審批權已經放在上級政府,那麼我這個“多規合一”裡面對“經、城、土、環”,最核心的、最重點的這些東西我已經進行了控制。而我這個控制也已經考慮了合理的剛性和彈性等,至於具體怎麼去做我們可以一點點地探索。那麼這樣一來有一個好處,我們可以避免現在這個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一做好幾年,規劃趕不上變化,這個很多人吐槽的事情,所以我想這也是一種可能的選項。但如果這樣去做的話,勢必是跟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劃體系造成一定的矛盾。有些事情是存在的,比如說我們的規劃體系,儘管有的時候我們並不願意去承認、討論這個問題,但現有規劃體系也許並不是百分百完美的。我們可以想,在我們國家有些發達地區的大城市、特大城市,我們在做這些規劃的時候,都是請的國內最高水平的規劃團隊、層層把關,這麼努力去做,做來做去的結果大家還要去做“多規合一”,那麼是不是我們的規劃體系自身有一些問題呢。是不是我們在原來的法律裡面寫上協調銜接,規劃就能做好,我想這是值得我們大家去思考的。

那麼最後一個就是到底法律可不可以改?那麼我個人觀點還是要實事求是,如果我們做出一些改革和改變,能夠對我們現有的規劃體系做到優化,能夠做到地方政府對規劃實際管控能力的提升,對各方面都有比較明顯的好處的話,按照以人為本的原則,我想我們是不是可以考慮去推動這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