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難問題的調研報告範文

才智咖 人氣:4.09K

由於種種原因一部分案件在進入執行程式後,未能得到執行。人民法院被上訪的案件中,涉及執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漸提高,而法院被認為是造成執行難的第一責任人,一直以來倍受社會關注和案件當事人的指責。所以執行難已成為阻礙法院工作又好又快發展的瓶頸,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在黨和人民群眾推動、呼籲“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的今天,研究和解決法院執行難的問題,切實保障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法院執行難問題的調研報告範文

一、法院執行難的由來

法院執行,又稱司法執行,是根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將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現實化的司法活動。

究竟何為執行難,沒有人給過它一個明確的定義。筆者認為,執行難是指由於執行人員的內在因素、執行環境的外在干預、以及被執行人的執行能力、法律素質等綜合因素,所造成的執行案件在執行過程中的阻力。一些案件雖然法院作出了判決,但案件卻未能執行,其原因是由於被執行人無執行能力,而社會輿論也將其列入執行難範圍,是不適當的。在市場經濟社會中,存在這樣、那樣的風險,當事人出了訴訟費、贏了官司,對方卻無履行能力,這個風險不能加在法院頭上。只要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就不能稱之為執行難。執行難問題,是隨著國家經濟體制和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現的,不少糾紛難以在基層得到解決而逐漸進入司法領域,需要法院進行裁判和執行。受體制、制度等各種因素交錯作用的影響,執行難的問題開始出現並日益突出,逐步演變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和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也成為法院需要著力解決的難點問題。執行難問題,不僅困擾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會各界對司法權威產生了疑慮。執行不到位,或者贏了官司拿不到錢,打了法律白條,這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一種表現。

二、法院執行難的現狀

一是執行案件數量劇增。尤其是自20xx年訴訟費收費改革後,訴訟案件不斷增加,執行案件數量明顯增加,至今年11月,我院執行案件達402件,比上年同期增長49.8%,難以執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長。

二是被執行人難找。計劃經濟時代隸屬型的人身依附關係被打破後,作為法律關係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一定的空間領域內享有充分的移動遷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為被執行人,若其法制意識淡薄,誠信觀念喪失,就會以各種手段逃避執行。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導致案件無法執行的佔到了中止和終結執行案件的絕大多數,此類案件不斷增加的同時,也使社會矛盾在不斷積累,申請執行人的纏訪、鬧訪和越級上訪等問題日益突出。

三是被執行財產難查。為逃避執行,被執行人以各種手段千方百計轉移、隱匿、消耗其所有的財產,達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應履行的債務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執行人甚至在訴訟乃至仲裁階段就開始轉移、隱匿財產,一旦進入執行階段,早已是人去樓空,財產蹤影難覓。

四是協助執行人難求。受地方、部門保護主義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協助執行人不願自覺、及時地協助法院執行的現象司空見慣,並往往導致執行戰機貽誤,執行案件難結。

五是應執行財產難動。一方面,一旦查詢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案外人以各種理由提出執行異議;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動產的案件,由於現行法律規定的侷限而不能實施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由此,許多案件因難以執行而被拖延積壓。

從上饒縣法院執行工作現狀來看,近幾年,通過積極主動爭取黨委、人大等部門的理解與支援,完善執行工作機制,強化執行隊伍建設,加大執行力度,執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20xx年1月至今年11月,共受理各類案件1519件,執結1158件,加上20xx年以前的舊存案403件,執結率為60.2%;執結案件的標的為4568.35萬元,實際到位標的3246.86萬元,執行標的到位率為71.1%。但是,尚未執結的案件仍有766件。這些存案案件型別各異,執行難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幾類案件的執行尤為困難:一是被執行人為鄉鎮和其他機關以及破產改制企業的案件。部分領導往往站在地區和部門利益的角度,以社會穩定為由干預或不願協助法院執行。二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些無牌無證的輕便摩托車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傾家蕩產也難以償付高額的賠償款,致使案件的執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執行人被羈押服刑或已被執行死刑的案件,執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三是涉及房屋土地為標的案件。一些農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權證不齊的房產買賣糾紛,因法律規定的侷限性而使房產變現的可能性很小;四是被執行人(包括企業)下落不明或逃避執行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還有瀕臨破產的企業或已關停特別是原來的鄉鎮企業無能力履行,法院根本就無從下手。執行難問題的存在,使當事人對執行工作不斷進行投訴、上訪。據統計,20xx年以來,當事人或群眾到上饒縣法院映法院執行問題的來信有42件,來訪有256人次;向縣人大、縣政法委以及上級有關部門信訪投訴的來信也不少;還有暴力抗拒執行事件明顯增多,近幾年來我院在執行工作中已發生十多次暴力抗法事件,警車被攔、執行人員被打罵受傷的事件屢有發生。去年5月,在董團鄉還發生了被執行人嶽某親屬數十人圍攻執行人員的暴力抗法事件,在公安特警的幫助下,事態才得以妥善控制,等等。然而,“空調白判”、“法律白條”成了社會各界及人民群眾對“執行難”問題的形象描述。

三、執行難問題的成因

解析執行難問題的成因,只有從理念、制度、體制、機制等多方面進行理性分析與思考,才能找出癥結,尋求解決問題的對策和出路。

(一)客觀因素

1、司法執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權威缺失。目前法院依法實施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規;二是司法解釋,如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及《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憲法對司法強制執行僅作原則性的規定,操作性不強;舊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司法強制執行雖有規定,但其規定與現行執行工作的形勢需要和現狀嚴重不相適應,且很多規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如執行案件的執結期限,尤其是 “拒執罪”可操作性不強,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不明確,如當事人只要拿了一點錢就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執行工作立法的滯後與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使司法權威缺失,執行工作的隨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執行人往往無視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或躲避履行義務,或公然暴力抗拒執行。2、市場主體風險意識薄弱,社會誠信體系尚未形成。市場交易活動中,不少市場主體對經濟活動中蘊藏風險的認識相當不足,認為產生了糾紛,反正由法院最後一道防線進行救濟和解決。實際上,相當部分的案件無法執行,其實是市場風險的延伸。對於“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好比一個病人送進醫院時已死亡,醫院只能查明死因,卻無法起死回生。法院對當事人權利予以救濟的途徑和手段是有限的.,當其窮盡辦法仍於事無補的時候,當事人把交易風險帶來的執行不能歸咎於執行不力,到處投訴、上訪顯然有失公允。同時,我國市場經濟的信用制度尚處萌芽狀態,制度的缺失與漏洞是顯而易見的,對於“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等種種誠信缺失行為尚缺乏嚴厲的處罰措施,而社會輿論及其公眾又沒有對其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和道德譴責,致使無形中縱容甚至助長了這種失衡觀念和行為的滋長和蔓延。

3、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現行社會管理體制對執行工作的制約。地方、部門保護主義,也是導致執行難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門往往從維護本地方、本部門的經濟利益出發,對執行工作設定種種障礙,干擾執行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調研中,有些部門就反映,有的鎮政府對當地納稅企業實施保護,一旦這些企業成為被執行人,便通過有關部門給法院施壓,造成執行困難;另一方面,個別黨政領導以行政思維方式對待法院執行工作,直接告知暫緩執行某起案件或暫緩進入執行程式,客觀上也影響了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工作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勞動、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及中介機構等各方的配合,但現有社會管理體制的弊端也嚴重影響了執行工作。今年5月,上饒縣法院在黨委的支援下,與黨委有關部門和金融、工商、勞動、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聯合成立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就目前情況來看,確實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聯動部門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緊密配合還未真正形成,還有待於在今後的工作中進一步加強與改進。如中國人民銀行掌握各大銀行的帳戶狀況,但法院沒有權力通過中行去查詢被執行人在各個銀行的帳戶情況;在同一系統的銀行間具有聯網查詢的功能,但銀行不願提供聯網查詢功能,致使法院執行人員只能一家家地跑。工商、勞動等部門管理制度完善與否,中介機構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響到執行工作的效率。

4、公眾法制意識薄弱,社會保障救助功能不足。不少當事人視生效判決為白紙一張,對法院的傳喚不理不睬,甚至到處逃避,再小的執行標的也要讓執行法官來回奔波。有的被執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還覺得冤枉,認為自己一不偷、二不搶,沒有羞恥的感覺。從現有的社會保障救助制度來看,保障範圍過窄,對於無固定收入、生活困難的農民,一旦成為被執行人,償付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鉅額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款,就顯得尤為困難;還有國有企業、鄉鎮原有的企業,由於經營不善,有的早已關閉,有的只剩下一些店面只能維護少數職工的生活費,一旦強制執行,勢必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多。因此,這些案件大都陷入了無法執行或中止執行的狀態。

(二)主觀因素(法院自身)

一是審判和執行兼顧沒有協調好。審判和執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統中兩個重要的環節,執行必須以生效的裁判文書為依據,審判必須慮及執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審判法官忽視了審判、執行緊密關聯的關係,調解力度不夠,作出的裁判文書不嚴密,致使實行執行中碰到困難。

二是執行流程管理規範落實到各個具體環節上存在差距。流程管理規範對執行人員在各個環節中的職責提出了明確要求,但個別執行人員未能盡職盡責,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難以明確反映,個別案件中止、終結的理由尚不充分等。

三是突破疑難案件的方法不多。面對涉及一些鎮及政府部門利益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以土地為標的案件以及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諸多疑難複雜的案件,執行人員存有畏難情緒,辦法不多,難以取得有效突破。

四是少數執行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個別執行人員業務素質不過硬,難以提出有效的執行方案,對一些應列為被執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為被執行人,致使案件的執行標的難以到位;有的執行人員缺乏工作責任心,處理案件時綜合協調能力不強,片面強調工作忙而錯過執行時機;有的執行人員對當事人態度生硬,作風粗糙,執行方法簡單,損害了法院的形象。

此外,基層法院目前的執行警力配備與物質裝備建設也未能滿足執行工作的實際需求。

四、解決執行難的對策

(一)繼續完善司法執行制度。新民訴法的頒佈實施,可以看出國家對執行工作的高度重視,一定程度上豐富了執行手段和執行方式,但與之相關聯的其他法律制度與當前經濟基礎的巨大變化相比,已呈現出嚴重的滯後。繼續改革、完善司法執行制度及與之相關聯的其他法律制度已勢在必行、十分緊迫。立法機關要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借鑑各種成功經驗以及西方國家的成熟做法,制定一部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具體、明確地建立強制執行所必需的各種規範,以適應執行工作的要求。(二)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要建立並明確資訊徵用、公開、失信行為的處罰等一系列規定,增強全社會的誠信意識。要鼓勵法人、組織、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時對誠信不良的市場主體給予嚴厲的處罰,對其在一定領域內的活動設定種種限制,使其為失信行為付出高昂的代價,也使進入司法領域的被執行人不敢以失信行為為代價而逃避、抗拒執行。

(三)完善社會管理體制。領導幹部應當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政績觀,不能以犧牲法制統一性與司法權威性的代價去贏得一方之利,要正確處理好全域性利益與區域性利益、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的關係,正確處理好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關係。事實上,一個地區的法治環境,不僅僅指社會治安環境,還包括領導幹部、群眾的法制意識,對市場活動中各類糾紛運用法律手段處理的認同度與密度,對法律的信仰及對司法機關作出的決定的服從等各個方面。一個地區的法治環境愈好,說明這個地區的市場經濟發展程度愈成熟,對社會經濟發展與進步愈能起到有力的促進作用。要逐步理順相關部門與法院執行工作的關係,清除現行社會管理體制中對執行工作設定的種種不合理障礙,建立和完善社會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新機制,保障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增強社會公眾法律意識。司法行政部門應將民事執行工作列為當前普法教育的一個重要內容,採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法院也應當主動與普法、宣傳部門加強聯絡與合作,組織基層相關人員舉辦各類法律知識培訓班,利用電視等宣傳媒體開展以案釋法教育,擴大宣傳效果。要通過各種途徑,增強市場主體的市場風險意識,同時完善各類交易活動的制度,防止或減少糾紛的發生。對於已經發生的糾紛,也要加強訴訟風險教育,使訴訟主體認識到通過司法救濟途徑解決問題的訴訟風險,從而減少糾紛,減少法院執行不能的現象。

(五)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救助機制。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設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來源,應以財政為主,同時充分調動民間救助的積極性,擴充救助財力。司法救助基金實行專款專用,通過當事人申請、法院稽核、民政部門批准的程式,給予司法救助物件以救濟。

(六)加強法院自身建設。一是法院應當更加主動積極的向地方黨委、人大等領導部門彙報工作,讓領導更加重視法院工作,重視執行工作,從而在人力、物力、財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援,使執行工作更有保障。 二是妥善處理審判與執行的關係。在審判實務中,既要依法裁判,體現判決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慮執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訴訟案件,審判法官既要裁判嚴密,又要多做一些艱苦的法庭調解工作,儘可能地減少後續執行的難度。三是不斷深化執行工作改革。要繼續抓好案件流程管理、執行公開、裁執分離等改革措施,進一步規範執行行為,提高案件的質量和效率。要繼續完善執行工作考核機制,將執行結案率、中止率、標的到位率同執行法官的考評、獎懲緊密掛鉤。四是繼續加大執行工作力度。要積極探索符合實際、操作性強、富有成效的執行方法,從嚴控制中止案件,著力提高執行案件的結案率和執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努力改善執行裝備、執行條件,切實提高執行工作的辦案效率。五是進一步加強執行隊伍建設。要著力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改進思想工作作風,嚴守執行紀律,保持清正廉潔,恪盡職守,杜絕懈怠執行現象,杜絕 “金錢案、關係案、人情案”的發生。 要努力加強業務建設,採取各種形式進行崗位培訓,不斷充實專業知識,提高法院執行人員的辦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結語

從法治建設的長遠目標看,執行難無疑是法治建設程序中某一階段的特有歷史現象。執行難問題的形成,是思想意識、道德水準、文化傳統以及體制、機制等各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解決執行難問題,必須理念先行,樹立正確的有利於實現建設法治國家這一根本目標的法治理念,摒棄與法治目標相悖、短期、近視的行為,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必須找準突破口,從解決體制、制度、機制等阻礙執行工作順利進行的根本性問題入手,依法積極、穩妥地進行改革;必須使法院系統內外的力量積極聯動,形成合力;必須樹立長期努力的思想,明確目標,堅定信心,堅持不懈。我們深信,執行工作在經過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援、政協和社會各界持之以恆的共同努力,執行難問題一定會得到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