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病假與停工留薪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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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難免有頭疼腦熱,生病的時候,因為身體原因就不能繼續在崗位上工作,需要請病假休息一下,那麼在請病假期間,由於員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資並非按實計發,單位給予員工的工資要按照一定的標準支付。那麼病假與醫療期、停工留薪期有什麼樣的區別?快來隨本站小編一起閱讀了解吧。

醫療期病假與停工留薪期的區別

1、醫療期、病假與停工留薪期的概念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經醫生根據病情建議,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間。

醫療期: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停工留薪期: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

2、醫療期、病假與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病假:原則上沒有時間長短限制,但超過員工對應的醫療期期限的,是否批准取決於單位。

醫療期:

員工從2016年1月1日開始休病假,其醫療期為3個月,則從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員工可累計享受的病假時間為3個月,從2016年7月1日起,員工可以重新享有3個月醫療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通常來說如果員工治療完畢,單位應當主動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鑑定,則員工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以勞動能力等級鑑定報告的時間為止。但若單位延遲申請,至員工發生工傷後第13個月才提出,則員工通常只能享受12個月停工留薪期,若要享受13個月需要另行申請。

3、醫療期、病假的區別

1、醫療期是法律概念,病假是生理概念

醫療期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法定”期間,由法律確定勞動者可以享受的期限。醫療期的標準由法律確定,對具體疾病因素考慮較少;

而病假是一個生理概念,是“事實”期間,事實上發生了多少就算多少。病假的長短根據病情確定,病重則休假時間較長。

2、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法定條件的限制

醫療期與病假的主要區別是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病假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也就是說,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只是不能依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仍然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九條(過錯性解除)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醫療期是法律對勞動者的一種特殊保護,病假則更多屬於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範疇

實踐中,用人單位都會要求請病假的員工提供證明,並由單位行政稽核批准。

員工基於生病向單位請假的,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否則可能因違反公司的制度被解僱。

但是醫療期則不同,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受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4、醫療期與病假的工資待遇

1、醫療期工資待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病假工資待遇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1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5、特殊疾病問題

勞部發(1995)236號文規定: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1、並非所有的癌症均能享有24個月醫療期,僅有當癌症轉移的,才以24個月為標準。若僅為良性腫瘤,醫療期期限應根據其總工作年限及本單位工作年限來確定。

2、只有確診的或者經過司法鑑定的精神病才必然享受24個月醫療期。若僅為疑似精神病,則醫療期期限按規定執行。

6、醫療期滿後,如何給員工調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換言之,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單方調崗權,不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

7、員工泡長期病假,應該怎麼解決

通常來說,員工是否惡意泡病假,企業一般都能區分。關鍵在於企業怎麼應對員工惡意泡病假?

1、完善公司的病假管理制度。例如應該規定履行病假手續時應該提交疾病診斷書、病假單、醫藥費發票等醫院出具的證明。

2、如果病假手續齊全,企業有權利去醫院核實病假證明是否真實。

3、從實務中來看,員工要求開具病假單,醫生對病人情況的人性化考慮一般都會開具病假單,然而有的慢性病並非必然需要長時間休息。如果事先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企業有權要求派員工陪同去指定醫院進行診斷。、

病假工資怎麼發?

案例

趙某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意外事故一直未能上班。出院時醫生給趙某開了一個月的假條,讓其三個月後再去醫院複查。後來趙某沒有去那家醫院,在別的醫院看病後又休息了一個月,但沒有再開假條。因為只開了一個月的病假條,單位只給了趙某60%的月工資。請問,單位的這種做法合理嗎?

律師說法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各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 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根據《國務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因此,如果按照病假處理,單位應該給趙某全額發放工資。假設之後的一個月屬於規定的醫療期範圍,趙某可以讓醫院給他出證明。

法律依據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傷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給你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