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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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滲入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們要主動去學習法律的知識,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的區別,供大家參考借鑑!

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的區別

  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的區別

服務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時或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之中,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了特別投資的前提下,勞動者同意為該用人單位工作一定期限的特別約定,是用人單位的投資回收期。勞動合同期限簡稱合同期,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服務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另行約定的服務期限,可獨立於勞動合同期限而適用。

合同期與服務期性質是不同的,合同期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具有鮮明的法定性,包括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選擇勞動合同的期限。而服務期是當事人以勞動合同或者專門協議的'形式特別約定的,帶有任意性的特徵。勞動合同期限的利益主要歸屬於勞動者,用人單位非法定理由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服務期的利益則完全歸屬於用人單位,勞動者在服務期內不能隨意解約。並不是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可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知識拓展:

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應當區分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限,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只要履行提前通知程式,就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對勞動者並無實質的約束力。而在服務期內,勞動者不能隨意解約,否則需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