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東日照小時最低工資調整標準為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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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公佈的2014年日照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提出,日照小時最低工資由12.5元調整為13.5元。

2015山東日照小時最低工資調整標準為13.5元

2014年,還有不少保障群眾生活的標準得到了提高,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1220元上調到每人每月1350元,城市低保物件保障標準提高到430元/人/月,人均月補助280元,提高40元。農村年人均收入低於2700元的困難群眾均納入保障範圍,人均月補助150元以上,提高15元,基本實現應保盡保。連續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人均增加256.5元。

在2014年3月1日起,我省調整各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我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3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3.50元,分別增長10.66%、8%。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結合經濟發展、就業狀況、物價水平和職工工資增長等情況,綜合考慮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各項因素最終確定的。這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是我市自1994年第一次公佈最低工資標準(為170元)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以來,第十二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上次調整是2013年3月1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2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2.50元。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最低工資的規定。

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式並事先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