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傷工資怎麼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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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試用期工傷工資怎麼結?

請問:1、工傷假如何界定?2、工傷人員(該員工還處於試用期)出院後沒有痊癒,他的工資如何處理?3、如果企業在他一出院就說他試用期不合格而辭退他,他可以獲得哪些補償?

答覆:

首先,我們明確一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即表示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員工自訂立勞動合同起,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即在試用期發生工傷也應享受工傷待遇。

第一個關於傷假的問題,首先,在法律上沒有“傷假”這個概念,我想該勞動者指的可能是停工留薪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下稱《條例》)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就停工留薪期在法條中已明確作出了規定,即一般不超過12個月,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至於到底是多少個月,要由醫生開具證明。

第二個問題員工出院後沒有痊癒,那就要看醫生開具的證明中停工留薪期的時間是多長。如果出院後仍在停工留薪期內,則其工資按上述停工留薪期的規定給與。如果已過停工留薪期,其工資就按正常工作應得工資給與。如果該勞動者詢問的是該員工在進行工傷鑑定後還應獲得什麼其他物質待遇,那麼《條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條分別就不同的傷殘等級規定了應享受的不同待遇,其中包括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及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