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進宮”員工試用期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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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試用期未滿,自己辭職。然後半個月後再進入該公司,試用期怎麼算?還需要重新試用嗎?或者以前的試用天數累計到新的試用期限裡?或者不需要再試用?多謝專家解答! 專家答覆: 國家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濫用試用期,對試用期的設立設定了諸多

如果試用期未滿,自己辭職。然後半個月後再進入該公司,試用期怎麼算?還需要重新試用嗎?或者以前的試用天數累計到新的試用期限裡?或者不需要再試用?多謝專家解答!

“二進宮”員工試用期怎麼算?

專家答覆:

     國家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濫用試用期,對試用期的設立設定了諸多限制。對於你所碰到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寥寥數字,其實也引出實踐中不少問題。

     比如,如何定義同一用人單位?

     假設A公司與B公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係,與B簽訂勞動合同,設立試用期後,是否還可以與A公司設立試用期?類似的情況還有關聯公司,A公司是B公司的股東之一,但不構成母子公司關係,是否也可以這樣做呢?同樣,同一家股東投資的兩家公司之間是否可以設立兩次試用期呢?

     在沒有進一步的規定之前,我們只能將同一用人單位限定在同一個法人實體內,上述諸如母子公司、關聯公司都可以鑽法律的漏洞,以實現換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來新設試用期的目的。當然,對此的學術討論非常多,在此不展開了。

     你遇見的正好與上述問題相反,由於第十九條的規定過於簡單化一,從而使你的情況也被列入,成為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所以簡單地來看,這家公司不能再與你設立試用期了。

     但是,大家也可以感覺到,這樣做其實並不公平。因為你並沒有完成上一次試用期,用人單位對你的考察也並未完成,你就主動辭職了。原來那份勞動合同已解除,卻用掉了僅有的'一次約定試用期機會。用人單位已經沒有權利再次與你約定試用期,喪失了法律賦予其考察你工作的特殊待遇。

     阿克看到,你也提出了一個不錯的方案,就是將之前已經試用的時間在這次的試用期內扣除,相當有實踐操作性。不過這種做法的合法性可能還得不到法律的認可。

     如果公司堅持想設立試用期的話,有以下兩個方法可以參考:

     一、恢復之前的勞動合同,同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將試用期適當延長(主要是將中間離職的半個月在後面補上),但是延長後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

     二、如果這家公司有關聯單位的話,不妨參考前述的方法將其在另外一家關聯單位錄用,以便設立新的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