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工資與生育津貼有關係嗎?

才智咖 人氣:1.55W

一、產假期間工資

產假期間工資與生育津貼有關係嗎?

即正常出勤情況的工資水準,不包含加班工資及其他部分,同時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二、產假:

正常分娩90天,難產+15天,晚育+30天。

三、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 = 生育當月繳費基數/30*產假天數

職工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例如:北京市2007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322元。

例一:張小梅,2007年月平均工資1000元,生育津貼 = 3322 * 60% / 30 * 產假天數 = 5979.6

例二:王小花,2007年月平均工資3500元,生育津貼 = 3500 / 30 * 產假天數 = 10500

例三:趙小華,2007年月平均工資15000元,生育津貼 = 3322 * 3 / 30 * 產假天數 = 29898

備註:1)上述舉例產假天數按90天;

2)如果男女方都參加生育保險,可按基數高的一方計算晚育津貼

四、產假期間工資與生育津貼的差異:

1、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2、產假期間工資應當扣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就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例一:張小梅,產假是10-12月,11月分娩,公司10-12月發放了3月的產假工資,按照1000發放,未扣稅款,實發共計3000。生育津貼 = 3322 * 60% / 30 * 產假天數 = 5979.6。

如果您是張小梅,您是否留意公司應補發差額2979.6?

例二:王小花,產假是10-12月,11月分娩,公司10-12月發放了3月的產假工資,按照3500發放的,扣繳稅款165,實發共計10005。生育津貼 = 3500 / 30 * 產假天數 = 10500。

如果您是王小花,您是否留意由於生育津貼免稅,公司應補發差額稅款495?

例三:趙小華,產假是10-12月,11月分娩,公司10-12月發放了3月的產假工資,按照15000發放的,扣繳稅款2305,實發共計38085。生育津貼 = 3322 * 3 / 30 * 產假天數 = 29898。由於生育津貼免稅,實繳稅款每月應為390。

如果您是王小花,您是否留意公司應退還差額稅款5745?

五、實際工作中,各單位有如下兩種操作辦法:

(1)女職工產假期間先行發放產假期間工資;待生育津貼申領到帳後,進行對比:如果已發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麼將差額部分一次性補發;如果已發工資高於生育津貼,那麼不再補釦差額部分。

(2)先計算能夠申領的生育津貼,從財務借款發放;等到申領完畢後社保支付生育津貼衝抵借款。同時,應該將產假期間工資與生育津貼進行對比,補差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