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的區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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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分得清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嗎?

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的區別分析

第一部分: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的由來

產假工資:嚴格地說產假工資是計劃時代的產物,那時沒有社保體系,員工退休工資由勞動局審批,所在企業支付;同樣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產假,待遇也由所在企業支付,俗稱產假工資,有按生產前工資發放的,有放基本工資的,總之根據企業的狀況及規定標準發放。

生育津貼:是社保體系中包含生育保險後的產物,由企業根據自身財務狀況選擇繳費基數及所在地區規定的繳費比例,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在生育後遞交相應材料後由企業辦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手續,經社保部門審批後發放至員工(也有地區發放至單位)。

第二部分: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的區別

工資的概念:是指給普通勞力的報酬,以勞動時間為基礎來計算。換取員工依據合約或其他協議所提供的服務而支付的報酬

津貼的概念: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條件下的額外勞動消耗或額外費用支出給予補償的`一種工資形式。 津貼分配的唯一依據是勞動所處的環境和條件的優劣,而不與勞動者勞動的技術業務水平及勞動成果直接對應和聯絡。 津貼不與技術業務水平及成果直接聯絡,這就決定了它是一種補充性的工資分配形式。津貼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津貼具有相對均等分配的特點。

根據工資、津貼相應的概念,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的貨幣形式稱為生育津貼更為妥貼。

第三部分: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的組成

一、產假工資的組成:基本工資+其他(由各單位決定),報銷生育費用

二、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1.生育津貼:社保繳費數*享受月數

2.生育的醫療費用:產前檢查、生產費用

3.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4.一次性營養補助費:上年度本地區社會平圴工資的2%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四部分:生育津貼與實際工資的差異

瞭解了生育津貼的概念後,相信沒有人再問:員工享受了生育津貼後是否還要支付產假工資?

1.哪麼如何理解生育津貼與實際工資的差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企業應以員工的實際工資為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故理論上,員工享受的生育津貼待遇應等同於休產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資。然而在實踐中,企業出於財務支付能力的考慮,絕大多數採用最低基數;或考慮操作的方便,採用高於最低基數的企業平均基數。因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員工實際拿到的生育津貼是企業的繳費基數,有高於實際工資的,但普遍低於實際工資。

2.如何主張生育津貼與實際工資的差額?

有員工提出,其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休產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資,此主張從法律上並無不妥,應予支援。但在實踐中,員工因為在企業要待下去,基本都予放棄,只有離開企業因此事翻臉而算總帳的。但主張到底是採用直接仲裁主張此差額還是先申請補社保繳費基數,本人諮詢了本地的仲裁機構,答覆是:未接到此類主張,即使有,仲裁部門也因無法可依不予受理,估計只有到法院去主張,而且主張的理由必須是財產受損,否則以社保的名義申請訴訟估計無功而返,但問題是法院普遍對社會保險補繳及基數差異持迴避態度。員工主張的難度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