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產假期間工資和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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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生育保險待遇的問題,仍有一些企業職工認識模糊。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我們作如下答覆:

2017產假期間工資和生育津貼

一、生育保險待遇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在江蘇地區,生育保險待遇還包括一次性營養補助。

二、什麼是生育津貼?

《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4號,2014年6月30日釋出)規定,生育津貼是指女職工享受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目的在於保障女職工產假或休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主要分兩種: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有何不同?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能否兼得?

產假工資,嚴格地說是計劃時代的稱謂,當時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產假,待遇也由所在單位支付,統稱為產假工資。

生育津貼,是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後,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重要內容。對於已繳納生育保險的企業,生育津貼就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不過其支付的主體為生育保險基金。可以這樣說,生育津貼就是原來所說的產假工資。全面推行社會保險制度以後,“生育津貼”這一名詞逐步取代了原來的“產假工資”。

這一點,可以從法規和政策的表述中得出來。如《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61號,1999年9月10日釋出,現已廢止)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本人原工資照發,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形式對企業予以補償。”再如,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1〕334號)第三條中明確強調:“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

既然生育津貼就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只不過是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因此,女職工享受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可同時兼得。

四、生育津貼(產假工資)是如何結算的?

雖然女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後,生育津貼是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但在實務中對於生育津貼結算有兩種不同方式。北京、江蘇等大多數地區規定由企業按月支付職工工資,再由經辦機構根據申請將生育津貼撥付至企業予以補償(無需再支付給職工);而上海等地區,則由職工直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領。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因此,企業應當按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按月正常支付工資,不得只發放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

五、生育津貼與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出現差異,怎麼處理?

由於生育保險基金是按照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發生育津貼,現實中存在女職工的產前工資高於或低於生育津貼的情形。對此,應如何處理呢?

《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於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其他大部分地區也持江蘇地區的上述處理精神。

通常,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前的工資標準按月支付休產假期間的工資,即便後來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貼低於女職工產前的工資標準,但單位提前按月支付產假期間工資,實際上就已經按照就高原則對女職工應該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的差額部分進行了補足,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不會發生另行補足的問題了。如果生育津貼金額高於單位支付的產假期間工資的,則單位不能截留,應將高出部分金額轉付給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