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企業退休人員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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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下面小編為你詳細的介紹養老金相關情況,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安徽企業退休人員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全)

2016年9月7日,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財政廳聯合釋出了《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皖人社發〔2016〕29號。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一、調整物件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

調整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定額部分、掛鉤部分和傾斜部分。

1.定額部分。

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掛鉤部分。

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和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增加: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工齡;繳費年限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另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見角進元)。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增加: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3.5%(見角進元)。

3.傾斜部分。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高齡退休人員,在定額增加和掛鉤增加的基礎上再另行增加:

年滿70—74週歲、75-—79週歲、80—84週歲、85週歲及以上(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40元、180元、260元、330元。以前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已經享受過高齡傾斜的人員,達不到上述標準的補齊到上述標準。

年滿70—74週歲、75-—79週歲、80—84週歲、85週歲及以上(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40元、70元、120元、160元。

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的由原渠道解決。在基本養老金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仍按行政隸屬關係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由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稽核,其中省管幹部的稽核事項,按現行規定辦理。中央駐皖機關事業單位由各單位自行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係到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地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準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平穩進行;要嚴格按照省統一規定,把各項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排程落實資金,暢通發放渠道,確保9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位,其中,企業退休人員要全部足額落實發放。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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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省政府同意,人社部、財政部批准,遼寧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提高工作開始,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75%,高於全國6.5%左右的總體調整水平。近期開始在全省範圍內組織實施,新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在今年9月底前發放到位。

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

此次調整,我省按照人社部、財政部確定的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採取了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兼顧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特點,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傾斜照顧。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將與企業退休人員同步實施。具體調整辦法和標準如下:

【企業退休人員】

定額調整: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掛鉤調整: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含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週歲以上(含80週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範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後,統籌專案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專案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專案內月人均養老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