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企業退休人員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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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確,各市要直接按《通知》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執行,不得另行制訂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下面小編為你詳細的介紹養老金相關情況,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廣東企業退休人員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全)

9月22日,廣東省人社廳印發了《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表示,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的基本養老金9月底前將發放到位。

據悉,此次調整比例按2015年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6.5%左右確定,以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為原則。

企業和機關同步調整

據悉,此次調整物件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15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2016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月標準時,同時按《通知》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發放。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2015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退休人員;2016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2014年全省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數的,在核定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月標準時,同時按《通知》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發放;以2015年全省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計發養老金基數的,不執行本《通知》。

向工齡超15年者傾斜

據悉,此次調整比例按照2015年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確定。在調整辦法方面,以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為原則。

其中普遍調整方面,每人每月定額加發35元;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4.8%加發。

傾斜調整方面,對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超過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加發1元;對2016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齡滿75週歲及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加發100元,全年1200元,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經本次調整後仍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後企業養老保險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業養老保險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各市不得另行制訂方案

《通知》表示,今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是近年來首次降低調整比例,也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第一次同步按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待遇。

《通知》明確,各市要直接按《通知》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執行,不得另行制訂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並於2016年9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位,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未正式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地區,應將預調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位。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離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參照普遍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所在市已經採取加發生活補貼方式將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費拉平的,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後,按相關規定衝減生活補貼。所在市已經建立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機關離休費同步增長機制,不再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的企業離休人員,不參加本次調整,按機關離休費調整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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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於2016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對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

1.定額調整

根據退休時間分三檔,每人每月分別增加82元、72元、62元。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增加62元。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增加62元。

2.掛鉤調整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3.6%。

3.適當傾斜

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後,對部分人員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檔案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時符合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2015年12月31日年滿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退休人員(即1936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5年12月31日年滿80週歲的退休人員(即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符合國家規定範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