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

才智咖 人氣:1.3W

  2017年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都包含什麼內容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年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2017年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

  《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簡稱《藥品目錄》)是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標準。臨床醫師根據病情開具處方和參保人員購買與使用藥品不受《藥品目錄》的限制。“凡例”是對《藥品目錄》中藥品的分類與編號、名稱與劑型、限定支付範圍等內容的解釋和說明,是《藥品目錄》的組成部分,其內容具有政策約束力。

  一、目錄構成

  (一)《藥品目錄》分西藥、中成藥和中藥飲片3部分。西藥部分和中成藥部分所列藥品為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准予支付費用的藥品。其中,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均准予支付費用的西藥品種1574個,中成藥1181個,民族藥54個;僅限工傷保險基金准予支付費用的西藥品種31個,中成藥2個;僅限生育保險基金准予支付費用的西藥品種5個。

  中藥飲片部分所列中藥飲片為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中藥飲片,包括中藥飲片127種和1個類別。其中,單方不予支付的有99種;單、複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種和1個類別。

  (二)西藥部分和中成藥部分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分甲、乙類。西藥部分甲類藥品品種425個,乙類藥品品種1149個;中成藥部分甲類藥品品種160個,乙類藥品品種1021個。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在藥品費用支付時不分甲、乙類。

  二、編排與分類

  (三)西藥、中成藥、民族藥分別按藥品品種編號。西藥中,同一通用名給藥途徑相同的不同劑型在同一分類中只編一個號,甲乙分類、通用名稱和劑型均相同的,重複出現時標註“☆”,並在括號內標註該品種編號;中成藥中,正式品名、甲乙分類和給藥途徑均相同的不同劑型只編一個號,如霍香正氣丸(水、顆粒、膠囊、軟膠囊、片、口服液)。藥品編號的先後次序無特別含義。

  (四)西藥主要依據臨床藥理學和臨床科室用藥分類,中成藥主要依據臨床科室用藥和功能主治分類。臨床各科醫師依據病情用藥,不受《藥品目錄》分類的限制。

  三、名稱與劑型

  (五)除在“備註”一欄標有“◇”的藥品外,西藥名稱採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國際非專利藥名(INN)中表達化學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鹽基、酸根部分和“兒童”、“小兒”、“嬰幼兒”、“兒童用”、“小兒用”或“嬰幼兒用”等,劑型單列。西藥通用名稱中表達化學成分的部分與《藥品目錄》中名稱(《藥品目錄》中的藥品必須為口服劑型)一致,且法定說明書中明確適用於兒童的,其劑型為能夠提高兒童用藥順應性的口服液體劑型、顆粒劑、口服散劑、栓劑、滴鼻劑的,可以限定在兒童使用時支付。

  中成藥名稱採用中文通用名,劑型不單列。為使編排簡潔,在甲乙分類、給藥途徑相同的情況下,同一通用名稱下的不同劑型並列,其先後次序無特別含義。

  (六)西藥劑型在《中國藥典》現行版 “製劑通則”規定的基礎上歸類處理,未歸類的劑型以《藥品目錄》標註的為準。歸類後標註的劑型所包含的具體劑型見下表:

  表中“口服液體劑”所包含的“幹混懸劑”(第162號、第517號和第1560號除外)和“幹糖漿劑”,僅限兒童使用時支付。

  中成藥劑型中,丸劑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濃縮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膠囊劑是指硬膠囊,不含軟膠囊;其他劑型沒有歸併。

  (七)有關名稱與劑型的解釋:

  1.通用名稱中主要化學成分部分與《藥品目錄》中名稱一致且劑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規格或生產廠家不同的西藥,屬於《藥品目錄》的藥品。

  2.通用名稱中主要化學成分部分與《藥品目錄》中的名稱一致且劑型相同,而酸根或鹽基不同的西藥,屬於《藥品目錄》的藥品。

  3.通用名稱中主要化學成分部分與《藥品目錄》中名稱一致且劑型相同,前面冠有“兒童”、“小兒”、“嬰幼兒”、“兒童用”、“小兒用”、“嬰幼兒用”等的西藥,屬於《藥品目錄》的藥品。

  4.通用名稱中劑型前的部分與《藥品目錄》中名稱劑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劑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規格或生產廠家不同的中成藥,屬於《藥品目錄》的藥品。

  (八)“備註”欄標有“◇”的藥品,因其組成和適應症類似而進行了歸類,所標註的名稱為一類藥品的統稱(國家目錄中部分標有“◇”的藥品,已在我省目錄中單列編號的除外)。具體如下:

  1.西藥部分第195號“抗艾滋病用藥”,是指國家免費治療艾滋病的藥品。

  2.西藥部分第207號“青蒿素類藥物”,是指衛生部《抗瘧藥使用原則和用藥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類藥物為基礎的處方製劑、聯合用藥的藥物和青蒿素類藥物注射劑。

  3.西藥部分第279號“緩解感冒症狀的複方OTC製劑”具體包括以下非處方藥品種:

  4.西藥部分第7.2類下的氨基酸型腸內營養劑、短肽型腸內營養劑、疾病特異型腸內營養劑和整蛋白型腸內營養劑4類藥品,包括符合條件的各個品種。

  5.西藥部分第472號的“動物源胰島素”包括:短效胰島素(如普通胰島素)、中效胰島素(如低精蛋白鋅胰島素)、長效胰島素(如魚精蛋白鋅胰島素)和預混胰島素。

  6.西藥部分第473號的“重組人胰島素”包括:短效胰島素、中效胰島素(如低精蛋白鋅重組人胰島素)和不同比例預混人胰島素(如混合重組人胰島素)。

  7.西藥部分第534號“α-干擾素”包括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批准的所有α-干擾素及其亞型。

  8.西藥部分第912號“動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質”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劑、豬肺磷脂等從動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質。

  9.西藥部分第1041號“緩解消化道不適症狀的複方OTC製劑”具體包括以下非處方藥品種:

  10.西藥部分第329號的依託咪酯注射劑包括依託咪酯脂肪乳注射液。

  11.西藥部分第654號的斑蝥酸鈉注射劑包括斑蝥酸鈉維生素B6注射液。

  12.中成藥部分第491號的紅花黃色素氯化鈉注射液包括注射用紅花黃色素。

  四、限定支付範圍

  (九)《藥品目錄》“備註”欄中對部分藥品的限定支付範圍,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規定情況下參保人員發生的藥品費用,可按規定由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經辦機構在支付費用前,應核查相關證據。

  1.“備註”一欄標有“△”的藥品,是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住院使用時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門診使用時由個人賬戶支付的藥品。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藥不受此限定。已實行門診統籌的地區,參保人員在門診使用標有“△”的藥品時統籌基金可以按規定支付。

  2.“備註”一欄標為“限工傷保險”的藥品,是僅限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藥品,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3.“備註”一欄標為“限生育保險”的藥品,是僅限於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藥品,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4.“備註”一欄標註“限***和工傷保險”的,是指符合***情況下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受此限制。

  5.“備註”一欄標註了適應症的藥品,是指參保人員出現適應症限定範圍情況並有相應的臨床體徵、實驗室和輔助檢查證據以及相應的臨床診斷依據,使用該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支付。該限定不是對藥品法定說明書的修改,臨床醫師應依據病情需要,按照藥品法定說明書用藥。

  6.“備註”一欄標註為“限二線用藥”的藥品,支付時應有使用《藥品目錄》一線藥品無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據。

  (十)西藥部分第1.5類涉及的國家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用藥,不屬於國家免費治療艾滋病範圍的參保人員使用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方可按規定支付費用。

  第1.3.1類和第2.1類中國家公共衛生專案涉及的抗結核病和抗血吸蟲病藥物,不屬於國家公共衛生支付範圍的參保人員使用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方可按規定支付費用。

  五、複合藥納入《藥品目錄》的處理

  (十一)未列入《藥品目錄》但由目錄內西藥品種組成的複合藥(包括含藥大輸液),如果其價格不高於其所組成的同等質量層次藥品價格之和的,可視同乙類藥品按規定予以支付。複合藥納入《藥品目錄》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稽核後,定期釋出,並實行統一維護,統一使用。

  六、其他

  (十二)本目錄所列的胰島素和胰島素類似物等藥品,不含注射器等輔助器具。

  (十三)中成藥部分藥品處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含國家批准配額內人工飼養麝提取的天然麝香),牛黃是指人工牛黃、體內培植牛黃和體外培育牛黃。

  一、本版《藥品目錄》適用於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藥品費用和強化醫療服務管理的政策依據及標準。《藥品目錄》在全省範圍內統一使用,各統籌地區要嚴格執行,不得調整和另行制定。

  二、《藥品目錄》分西藥、中成藥和中藥飲片3部分。其中,西藥部分和中成藥部分用准入法,規定基金准予支付費用的藥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區分甲、乙類,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時不分甲、乙類;中藥飲片部分用排除法,規定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藥品。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內西藥、中成藥和目錄外中藥飲片所發生的費用,具體給付標準按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統籌地區對於甲類藥品,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全額給付,不得再另行設定個人自付比例。對於乙類藥品可根據基金承受能力,先設定一定的個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給付。《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個人自付比例由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當地基金執行情況確定並報我廳備案。對於國家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專案涉及的抗結核病藥物、抗瘧藥物和抗血吸蟲病藥物,參保人員使用且符合公共衛生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衛生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四、各地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因工負傷職工搶救期間的用藥管理辦法。對搶救生命危急工傷職工必需的藥品應放寬用藥範圍,對工傷一般性治療和康復用藥應嚴格按《藥品目錄》執行。

  五、各統籌地區要按照有關規定更新定點醫療機構納入基金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清單,不得以任何名義調整或另行制訂藥品目錄,要根據省統一維護的《藥品目錄》藥品資料庫定期更新資訊管理系統。要按照藥品通用名稱支付參保人員藥品費用,不得按商品名進行限定,不能以《藥品目錄》藥品資料庫沒有更新為由拒付參保人員費用。

  六、各地要加強《藥品目錄》使用情況的監測與分析。通過統一藥品程式碼,完善分析指標,逐步建立藥品使用情況的監測分析體系。要充分利用藥品使用情況基礎資料,對參保人員各類藥品用量和各項保險費用支出情況進行分析,加強對用量大、費用支出多藥品的重點監測,有重點、有針對性地採取監管措施,以加強對醫療過程中藥品濫用等不良行為的控制。

  七、各地要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使用《藥品目錄》的管理。醫師開具西藥處方須符合西醫疾病診治原則,開具中成藥處方須遵循中醫辯證施治原則和理法方藥,對於每一最小分類下的同類藥品原則上不宜疊加使用。對按西醫診斷開具中成藥、按中醫診斷開具西藥等不合理用藥、重複用藥和藥物濫用等,要明確相應的處罰措施並納入定點協議管理。要採取措施鼓勵醫師按照先甲類後乙類、先口服制劑後注射製劑、先常釋劑型後緩(控)釋劑型等原則選擇藥品,鼓勵藥師在調配藥品時首先選擇相同品種劑型中價格低廉的藥品。

  八、各地要參照衛生等有關部門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臨床技術操作規範、臨床診療指南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加強對臨床用藥合理性的監督檢查,對《藥品目錄》限定支付範圍的藥品,各地要制定相應的稽核支付辦法,嚴格藥品費用支付管理。要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使用《藥品目錄》的情況,納入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和定點服務考核範圍,並進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九、各地要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用藥分類支付管理辦法。對於《藥品目錄》內同一品種劑型規格的藥品,可探索設定最高支付限額標準。對乙類藥品中主要起輔助治療作用的藥品,可適當加大個人自付比例,拉開與其他乙類藥品的支付比例檔次。對於未列入《藥品目錄》但由目錄內西藥品種組成的複合藥(包括含藥大輸液),符合我省規定的複合藥品,可視同乙類藥品按規定予以支付,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十、做好藥品目錄管理與醫療服務專案管理和費用結算管理的銜接。《藥品目錄》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類藥物,將納入醫療服務專案範圍進行管理,各地在具體辦法出臺前仍可按原有政策執行。對於《藥品目錄》內的影像診斷用藥,要結合醫療服務專案管理,加強費用的稽核支付。對實行按總額、按病種、按定額等結算辦法的地區,要從保障參保人員獲得必需藥品的角度出發,探索完善相應的考核管理措施,以確保在控制費用、強化管理和建立風險共擔機制的同時,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權益。

  十一、對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治療性醫院製劑,各統籌地區要在徵求衛生、中醫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及有關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醫院製劑清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範圍,明確支付辦法,並納入定點醫院協議的管理範圍。

  十二、《藥品目錄》自2010年10月1日執行,目前仍實行機關公費醫療及實行離休幹部醫藥費用統籌的可參照此目錄執行。

  十三、本《藥品目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各省轄市要加強對所屬統籌地區《藥品目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如有問題,要及時報告。


相關文章:

1.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區別

2.工傷保險待遇與賠償規定(2015最新)

3.最新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15(全文)

4.最新工傷保險實施細則2015全文

5.2015年醫療保險繳費比例

6.2016工傷保險政策最新政策

7.2015年最新《工傷保險法》全文

8.2016年工傷保險最新政策:賠償標準與繳費比例

9.2017年工人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10.2017工傷保險繳費多少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