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耕地佔用稅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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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佔用稅是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開發性等不同於其他稅收的特點。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耕地佔用稅會計分錄,歡迎大家閱讀!

2017耕地佔用稅會計分錄

  一般企業存在三種退稅情況:

1、因政策理解的原因導致退稅。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佔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2、因臨時性用地導致退稅。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納稅人因建設專案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並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行為。”的規定形成的退稅。

3、因適用稅率錯誤發生的退稅。

企業因上述三種情形繳納了耕地佔用稅並且計入當期損益而未形成資產,企業在收到退回已交納的耕地佔用稅的,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調整,具體處理如下:

(一)企業調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潤或減少以前年度虧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以前年度利潤或增加以前年度虧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由於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等科目;由於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費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經上述調整後,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本科目如為貸方餘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為借方餘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耕地佔用稅徵管細節確定: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併發布《耕地佔用稅管理規程(試行)》。《規程》進一步規範了涉稅資訊管理、納稅人認定管理、申報徵收管理、減免退稅管理、稅收風險管理等事項,加強耕地佔用稅徵收管理,促進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

建立健全“先稅後證”控管

各級地稅機關應積極與土地管理部門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定期開展耕地佔用稅涉稅資訊交換,建立健全“先稅後證”源頭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稅、以稅節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門的“地理資訊管理系統(GIS)”,探索對未經批准佔地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

上述“先稅後證”的“證”指“建設用地批准書”。

徵稅範圍

屬於耕地佔用稅徵稅範圍的土地包括:

(一)耕地。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二)園地。指果園、茶園、其他園地。

(三)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

(四)草地、葦田。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佔用應稅土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報送資料

耕地佔用稅納稅申報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耕地佔用稅納稅申報表》;

(二)納稅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三)農用地轉用審批檔案原件及影印件;

(四)享受耕地佔用稅優惠的,應提供減免耕地佔用稅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五)未經批准佔用應稅土地的,應提供實際佔地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稅額計算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應稅土地面積(包括經批准佔用面積和未經批准佔用面積)為計稅依據,以平方米為單位,按所佔土地當地適用稅額計稅,實行一次性徵收。

耕地佔用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暫行條例》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情況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於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平均稅額。

《暫行條例》規定的稅額幅度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佔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30日內向地稅機關申報

耕地佔用稅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應在獲准佔用應稅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未經批准佔用應稅土地的納稅人,應在實際佔地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對超過規定期限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應按照《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3類佔用土地行為不徵耕地佔用稅

以下佔用土地行為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一)農田水利佔用耕地的;

(二)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佔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的;

(三)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

6種情形減免耕地佔用稅

按照《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以下情形免徵、減徵耕地佔用稅:

(一)軍事設施佔用應稅土地免徵耕地佔用稅。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佔用應稅土地免徵耕地佔用稅。

(三)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佔用應稅土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四)農村居民佔用應稅土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五)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佔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免徵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稅。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減免耕地佔用稅的情形。

減免稅實行備案管理

耕地佔用稅減免實行備案管理。符合耕地佔用稅減免條件的納稅人根據不同情況報送《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及下列材料之一:

(一)軍事設施佔用應稅土地的證明材料;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佔用應稅土地的證明材料;

(三)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佔用應稅土地的證明材料;

(四)農村居民佔用應稅土地新建住宅的證明材料;

(五)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農村居民困難減免批覆檔案原件及影印件,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減免耕地佔用稅情形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