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什麼一般時候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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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薪、年終獎、花紅,是很多人盼望過年的理由之一。那麼公司什麼時候發放年終獎呢?下面小編為你精選整理了相關情況,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年終獎什麼一般時候發

年終獎就是老闆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金,有的還包括了旅遊獎勵、物質獎勵等,是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獎勵,也是可給可不給的一個專案。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好的年終獎辦法要有較好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可以有效激勵員工,增加企業凝聚力。

快年底了,一定有不少人關心年終獎什麼時候發。據知,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年終獎一般是企業按照企業利潤、員工個人績效等的激勵措施,年終獎的發放不具備強制性,各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表現,按“自己的標準”發放,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如無特別約定的,公司可以不發放,如果發放,發放時間通常由企業自己決定。因此,對年終獎什麼時候發,上海承義律師事務所資深勞動糾紛律師王冰認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時,如果企業勞動合同或管理制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日期發,如果沒有約定,就要看老闆良心情了。

一、年終獎通常什麼時候發?

年終獎多在每年十二月底至一月初之間發放。

從人社部門瞭解到,考慮到傳統習慣,大多數企業年底都會給員工發年終獎。

常理來說也應該年前發放,不然怎麼叫年終獎啊。原因很簡單,年關將近,雙薪、年終獎、分紅,是很多人盼望過年的理由之一。能拿到年終獎當然皆大歡喜。所以大部分發年終獎的企業,都會在這時候發。

首先,說到年終獎,作為員工,我們都或多或少地會興奮,畢竟對於我們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收入。但是關於年終獎,我們國家並沒有什麼法律法規來說明企業一定要發放。企業至所以發放年終獎,那是對我們員工辛苦一年工作的肯定,同時對我們有一種激勵作用。但是這邊給大家說明一下國家對年終獎並無特別規定。年終獎一般是企業根據公司利潤、員工個人績效等的一種激勵措施。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如無特別約定的,公司可以不發放。但是大部分公司都會給員工發放年終獎以資鼓勵。

年關將近,雙薪、年終獎、花紅,是很多人盼望過年的理由之一。能拿到年終獎當然皆大歡喜,可有些員工卻因為發放年終獎時已經離職或跳槽而不能拿到年終獎,有些公司為了留住員工而推遲發放年終獎。那麼這些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員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呢?法律專家指出,雖然無法找到關於“年終獎推遲發放不合法”的直接法律規定,但只要公司違背承諾、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等檔案,推遲發放年終獎肯定不合法。此外,“不在冊”或者離職的員工只要在這一年度中為單位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

那麼假如打算離職了,今年的年終獎還能不能拿的到呢?法律並沒有對企業發放年終獎做出強制規定。年終獎發多少一般不在勞動合同中體現,根據約定俗成來發放。假如有些企業真的是在口頭上、合同上具體列明年終獎發放的時間和數額,最後又沒有實現,這些企業最多就是違約,但不違法。但如果拖發應年底發放的績效工資就是違法的。

就如何發放年終獎,專家指出,一方面,對於在過去一年裡作過貢獻的員工,不論是否離崗或將要“跳槽”,用人單位都不能迴避、拖延、剋扣發放;另一方面,對於在崗期間沒有做出貢獻的勞動者,年終獎也不是人人都有份、搞平均主義的“大鍋飯”。

如何判斷“是否做出貢獻”的標準,應當公平、公正地確定,對於已離崗職工的年終獎,可以通過與仍“在冊”的同崗位員工相類比確定全年應得獎金數,然後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

二、年終獎發放的常見問題,年終獎的計算方法。

臨近過年,很多員工都翹首期待著企業年終獎金的發放,而且有些員工怕過年前跳槽了就與年終獎無緣了,那麼關於年終獎什麼時候發,年終獎怎麼算呢,出國留學網為你具體介紹。

案例:

一家外資企業的10名技術人員,因去年11月合同期滿,企業不再與他們續訂勞動合同。前不久,他們得知企業開始發放上年度年終獎,於是前往申領。但企業以“年終獎發放範圍為發放時仍在冊的員工”為由拒絕發放。此外,還有些單位在年底以各種理由勸員工主動離職,想逃避發年終獎。

法律專家指出:

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完全不合理的。首先,是否發放年終獎,的確是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之一,但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改變它已經向員工做出的承諾,包括以合同或規章制度等方式做出的承諾。用人單位不能以諸如“發放年終獎時不在職的員工不能獲得年終獎”這樣的內部規定排除在這一年中做出過勞動貢獻的勞動者獲得年終獎的權利。當然,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如果企業利潤或業績不好等原因,年終獎全部不發放或減少發放等。

一份關於年終獎發放的聯合調查顯示,為防止骨幹人才跳槽,兩成企業將年終獎推遲到年後發放,早一點的一般在3月份發,最遲的會拖到5月份。“推遲發放年終獎來防止人才跳槽”這種司空見慣的做法,引起了不少爭議。

對於用“遲發年終獎”來“防止人才跳槽”這一做法,網上評論幾乎是一邊倒的觀點,都認為企業的這種做法不可取。企業要留住員工,就要拿出自己的誠意。用推遲發放年終獎的損招要挾員工,不僅於事無補,還會激起員工的逆反心理,搞不好弄巧成拙,加速了員工的流失。

有人認為,年終獎在節前發,才有年終獎的意義,才能夠體現它的價值,才能夠鼓勵員工更好地熱愛這個企業。遲發年終獎是非常短視的一種行為,而且傷害了廣大員工的心。

“遲發年終獎是企業不相信員工,這會在情感上傷害員工。”樑某認為,既然“防不住”,還不如先給人家,高高興興回去過年,明年再回來上班。如果企業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讓員工對自己的薪酬福利感到滿意,或者創造一種輕鬆的工作氣氛,讓員工感覺自己被信任,被尊重,誰又願意跳槽呢?

有法律專家認為:

法律並沒有對企業發放年終獎做出強制規定。年終獎一般不在勞動合同中體現,根據約定俗成來發放。假如有些企業真的是在口頭上、合同上具體列明年終獎發放的時間和數額,最後又沒有實現,這些企業最多就是違約,但不違法。但如果拖發應年底發放的績效工資就是違法的。

就如何發放年終獎,專家指出,一方面,對於在過去一年裡作過貢獻的員工,不論是否離崗或將要“跳槽”,用人單位都不能迴避、拖延、剋扣發放;另一方面,對於在崗期間沒有做出貢獻的勞動者,年終獎也不是人人都有份、搞平均主義的“大鍋飯”。

如何判斷“是否做出貢獻”的標準,應當公平、公正地確定,對於已離崗職工的年終獎,可以通過與仍“在冊”的同崗位員工相類比確定全年應得獎金數,然後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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