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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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有助於公司的正常執行,優化管理。下文是電力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範文,歡迎閱讀。

電力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電力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一

為規範本公司合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特制定以下制度:

1 目 的

1.1 滿足公司制度健全的要求,使與本公司建設有關的施工合同、

材料裝置採購合同、設計合同等各類合同,從起草、會籤、簽訂、發放到履約評價形成規範的程式。

1.2 使合同的有關實施部門能夠充分參與合同的制定,充分了解合同,並對合同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出建議和解決辦法,以利於本工程的順利實施和工程造價控制。

2 合同簽訂原則

2.1 各類合同的簽訂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

2.2 各類合同的簽訂應以公司利益為重(公平、公開、公正),堅持以控制投資為主線,以保證質量(效能價格比最優)、保證工期為目標的原則。

2.3 合同各項條款的制訂既要做到合法、合規,又要做到實事求是(貨比三家),科學合理。各項條款內容要表達準確、簡明扼要,避免含糊不清。

2.4 各類合同的洽談要按照《公司招標管理程式》規定由承辦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參與並會籤,各部門要積極配合和支援;裝置部門為裝置材料採購合同承辦部門,計劃部門為工程及其他費用合同的承辦部門,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的管理。

2.5 合同起草前,合同雙方要反覆進行談判。合同簽訂應依據審批許可權分別由總經理、董事長批准的程式進行。

3 合同簽約與審批

3.1 合同文字原則上按國家或地方有關規定執行。對於不適用標準文字的可由計劃部門單獨組織相關部門協商起草合同。

3.2 對於各類合同承辦部門要嚴格稽核把關。根據合同重要性或種類、性質不同,必要時可請律師參加並提出法律意見書。每份合同會籤前,承辦部門作為牽頭部門都要出具稽核意見,相關部門實施會籤。如承辦部門出具的意見與業務部門有分歧時,應相互探討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提交公司領導研究決定。

3.2.1 合同如需修改,由承辦部門按第八條執行,重新會籤。

3.2.2 合同的簽訂以《公司招標管理程式》執行結果及《合同審批單》為依據。重大合同需經公司合同評審。

3.3 各類合同簽訂時,必須明確我公司留存四份(正本一份,附本三份)。

3.4 合同簽訂後,各承辦部門應配合承辦部門履行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檢查、控制、監督的職能,確保各類合同的順利執行。

3.5 所有合同由法人或法人的.授權人(有授權委託書)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方為有效。

4 合同的歸檔與日常管理

4.1 各類合同簽訂後,按資料傳遞規定進行歸檔。

4.2 計劃部門對公司合同進行統一編號。檔案室存正副本各一份,承辦部門和財務部門存副本個一份,合同簽訂後計劃部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部門及分管領導,並根據需要發放合同影印件。合同發放應辦理領用登記手續。

4.3 檔案室負責合同文字的管理,按《檔案檔案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5 合同的履約

5.1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方單位的履約情況,按月制定合同執行計劃並通過月度經濟分析會分析合同完成情況,對於違約情況,由相關職能部門制定糾偏措施,並提交承辦部門。對發生的問題及處理辦法向執行部門的分管副總及總經理彙報,公司領導做出決策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具體實施。

6 合同的終止

6.1 合同雙方完成合同條款的所有約定;或一方因違約嚴重,另一方依據合同約定對其解除合同後,合同終止。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其善後工作由計劃部門與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完成。

  電力施工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二

目的

為了明確公司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維護雙方的共同利益,同時致力於建設一支精幹、高效的員工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上級公司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範圍為公司除高階管理人員之外的正式員工。

3 原則

公司和全體員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不違反國家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原則下建立勞動關係。公司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和員工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 實施細則

4.1 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前,應書面宣告無原單位或已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員工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充分理解勞動合同條款。

4.2 員工的勞動合同期限由公司和員工協商自行確定,但下列情況需要報上級公司人事管理與考核委員會核准後執行。

4.2.1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五年的;

4.2.2 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4.3 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4.3.1 勞動合同期限;

4.3.2 工作內容;

4.3.3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3.4 勞動報酬;

4.3.5 勞動紀律;

4.3.6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4.3.7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4.3.8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和公司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4.4 公司聘用的員工實行3-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招聘的初次就業員工試用期一般為6個月,再次就業的員工專業對口的實行3個月試用期,不對口的實行4-6個月試用期。特殊人才經總經理批准可免予試用或縮短試用期。試用期內的工資待遇標準按公司規定執行。

4.5 公司與員工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4.6 在勞動合同期內,員工按國家規定至退休年齡退休或因公及非因公死亡,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4.7 公司與員工因履行勞動合同情況發生變化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並辦理變更手續。

4.8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4.9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9.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9.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4.9.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及其他對公司聲譽或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9.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10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在30天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4.10.1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4.10.2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10.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10.4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其他情形。

4.11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4.11.1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11.2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4.11.3 女員工在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11.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12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4.13.1 在試用期內的;

4.13.2 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13.3 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14 按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

4.14.1 公司依據本制度第4.10項以及由公司提出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4.14.2 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公司和員工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內容,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均應按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4.15 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到人民法院起訴。

4.16 本制度未盡事宜,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