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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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是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下面是物業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內容,歡迎閱讀。

物業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物業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是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1.目的:為規範公司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約定、等合同類文書均適用本制度。補充協議、補充約定、合同附件等原合同的補充類文書是原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從屬於原合同,同樣適用本制度。

3.職責

3.1董事長負責標的3萬以上合同的審批簽署;

3.2公司總經理受董事長委託負責標的3萬以下合同的審批簽署;

3.3公司總經辦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3.1負責在有需要情況下介入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

3.3.2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字;

3.3.3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字、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3.3.4負責各職能部門/專案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3.3.5負責合同糾紛的處理;

3.3.6負責合同的檔案日常管理;

3.3.7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3.4 職能部門/專案負責各類相關業務的合同談判。

4.合同的簽訂

4.1所有合同必須由公司簽訂,任何職能部門、專案、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4.2簽訂合同前須審查的資料:

4.2.1必須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如營業執照、法人機構程式碼證、身份證明檔案等。

4.2.2資信能力、履約能力,如資產證明、信譽紀錄、企業規模和狀況、相關的資質證明等。

4.3合同的審批

公司簽訂的合同,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

4.3.1具體許可權如下:

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標的超過3萬元的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4.3.2合同原則上由經辦部門/專案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相關職責部門、品質督導部、總辦、總經理(董事長)審閱後按合同審批許可權簽署。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4.3.3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視情況是否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4.4不得與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簽訂與法人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4.5公司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員工簽訂合同的,該員工為公司委託人。公司委託人,可以在公司授權範圍內代表公司簽約。公司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公司負責。若公司委託人超出委託許可權簽約,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將按照有關本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4.6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本制度有關規定嚴懲。

4.7合同的形式:除即時結算付清款項的合同外,一律採用書面合同,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字。

4.8合同的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4.8.1當事人的情況:記載清楚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個人的要寫姓名和身份證號)、地址、聯絡方式,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8.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說明材料如圖紙等作為合同的附件。

4.8.3數量: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約定標的物數量,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8.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8.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託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4.8.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託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8.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 4.8.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字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4.8.9保密條款

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4.8.10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8.11合同糾紛解決的約定:為了方便公司控制訴訟成本,合同糾紛統一約定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仲裁委員會處理。

4.9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式:

4.9.1簽訂合同前,經辦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4.2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影印對方當事人所有的相關資料如法人營業執照及專業資格證書等留存。

4.9.2銷售、採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籤表報審批,由總經公編寫合同編號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4.10.3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籤表報批,審批程式按照本制度4.3規定執行,合同審批通過後再經公司簽章生效。

4.10.4若合同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登記才生效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總經辦依法及時辦理。

4.10.5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字及有關材料影印件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及相關資料的原件和會審表交存公司總經辦備案。

5.合同的履行

5.1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合同的經辦員工應當負責公司依約履行合同,因工作疏忽導致公司違約的,公司將按照本制度有關規定追究經辦人的責任。

5.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必須做好對方確認工作。

其中,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

履行採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5.3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同時及時書面上報總經辦處理,並報總經理。

5.3.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5.3.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5.3.3喪失商業信譽;

5.3.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5.4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5.4.1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5.4.2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6.合同糾紛的處理

6.1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根據法律和公司規定,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由經辦人、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與對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解決;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6.2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總經辦和總經理,並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總經辦和總經理。

6.3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總經辦。

6.4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

6.4.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6.4.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6.4.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6.4.4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6.5凡由總辦處理的合同糾紛,所有相關職能部門及專案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6.5.1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補充、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6.5.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6.5.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6.5.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6.5.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5.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6.6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的處理意見、仲裁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職能部門/專案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6.7對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彙報。

6.8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統一由總經辦處理。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並把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總經辦。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6.9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專案,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考。

7.合同的變更、解除

7.1 公司的合同變更、解除,按照合同簽訂程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7.2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經雙方一致同意停止履行的除外。

7.3合同的變更、解除的有關規定:

7.3.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必須繼續履行。公司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7.3.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經辦人應當及時向公司合同的審批程式原審批人員報告情況。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7.4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8.合同檔案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原件管理,相關職能部門/專案留存合同的影印件。總經理辦公室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專案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建立合同檔案;

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8.2公司的公章專人管理,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公司所有合同、授權委託書均由總辦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並記錄領取情況,業務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外,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准的除外。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宣告。

8.3合同有關的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職能部門/專案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總經辦隨合同保管。

8.4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總經辦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總經辦應在情況發生當日二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9.考核與獎懲

9.1公司、所屬各專案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總經辦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9.2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9.3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9.3.1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9.3.2擅自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9.3.3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9.3.4工作疏忽導致公司違約造成損失的。

9.4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9.4.1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9.4.3遺失重要證據;

9.4.4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事發後沒有立即報告公司的按隱瞞不報處理;

9.4.5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9.4.6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9.5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 6 以上未明晰獎罰的行為均通過年度績效考核體現。

10、附則

10.1 本制度由廣州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辦負責解釋。

10.2 本制度由總經理批准後生效,自頒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