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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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關於試用期都有哪些規定呢?本站小編告訴你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法規

勞動合同之試用期法規

南開區劉女士:我的朋友被某私營企業招聘為財務人員,雙方訂立了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試用期未過,我朋友因私人問題和財務部經理髮生口角,公司遂解除了和他的勞動合同。請問企業能否隨意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有事您言語”專欄記者:記者採訪了市人保局的有關人員。據其介紹,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了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長期以來,一直存在著這樣的觀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均有權隨時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一種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錯誤理解。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該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該法條明確了用人單位能夠與處於試用期間的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是因勞動者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四十條規定的是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和勞動者因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企業隨意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因此,企業解除試用期員工勞動合同,尤其是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招聘時必須有明確的錄用條件,將其寫入勞動合同當中。一旦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的,企業將可以依法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決定錄用條件時,一定要有具體、可操作的內容,即該錄用條件與勞動者的實際情況相對照能得出符合或不符合的結論。

試用期滿申請轉正書

我於2009年7月9日成為XX職工,到今天一個試用期已滿,根據規章制度,現申請轉為公司正式職工。

作為一個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初來公司,曾經很擔心不知該怎麼與人共處,該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單位寬鬆融洽的工作氛圍、團結向上的企業文化,讓我很快完成了從學校到社會的轉變。

在見習期間,我承擔了XX工作。這些業務是我以前從未接觸過的,和我的專業知識相差也較大;但是各部門領導和同事的耐心指導,使我在較短的時間內適應了XX的工作環境,也熟悉了XX的整個工作流程。

在工作中,我一直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做好領導佈置的每一項任務,同時主動為領導分憂;專業和非專業上不懂的問題虛心向同事學習請教,不斷提高充實自己,希望能儘早獨當一面,為XX做出更大的貢獻。當然,初入職場,難免出現一些小差小錯需領導指正;但前事之鑑,後事之師,這些經歷也讓我不斷成熟,在處理各種問題時考慮得更全面,杜絕類似失誤的發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謝部門的領導和同事對我的入職指引和幫助,感謝他們對我工作中出現的失誤的提醒和指正。

經過這一年,我現在已經能夠獨立處理XX,整理XX,進行各項XX,協助進行XX,從整體上把握工作運作流程。當然我還有很多不足,處理問題的經驗方面有待提高,團隊協作能力也需要進一步增強,需要不斷繼續學習以提高自己業務能力。

這一年來我學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XX的迅速發展,我深深地感到驕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員工的身份在這裡工作,實現自己的奮鬥目標,體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和XX一起成長。在此我提出轉正申請,懇請領導給我繼續鍛鍊自己、實現理想的機會。我會用謙虛的態度和飽滿的熱情做好我的本職工作,為XX創造價值,同XX一起展望美好的未來!

  申請人:XX

  20xx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