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對勞動合同法的五大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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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被稱為是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其在勞動保障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對勞動關係調整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企業應對勞動合同法的五大法則

相比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有許多重要的調整,對於已經習慣和適應了《勞動法》的企業事業單位來說,管理上的諸多調整在所難免。

以下是我認為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應對《勞動合同法》的五大法則。

企業規章制度須防程式“陷阱”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即民主程式成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定和修改的必經程式,否則規章制度無效。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儘快建立健全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並注意及時履行規章制度的公示和告知程式。

建立勞動關係

要規避事實勞動關係風險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從用工之日起,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還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有可能面臨著賠償勞動者雙倍報酬或者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因此,企業在招聘用工過程中要強化法律意識,規範用工,避免因草率用工產生的風險。

解僱成本增大

要求提升柔性化管理水平

《勞動合同法》擴大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範圍,除了勞動者沒有過錯被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也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當勞動合同到期時,除了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外,最關鍵的'是採用柔性化管理,提升管理效率,進而提高勞動生產效率,使勞動關係雙方能得到共同發展、共同進步。柔性化管理將逐漸成為主流管理方式。

中長期用工成為主流

提示慎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再次續簽,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法律誘導勞動關係的穩定和長期化。這與現階段國內許多企業採用的短用工方式(甚至經常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正好相反。因此,用人單位要把好用工的入口關,與什麼人簽訂勞動合同,不與什麼人簽訂勞動合同,是否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用人單位應該及時明確地作出選擇、決斷。

違法解聘將承擔嚴重後果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即《勞動合同法》實行後,如果用人單位出現違法解聘的情況,是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決定權在勞動者,而不是用人單位。同時,《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對用人單位的懲罰性規定,即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因此,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據非常關鍵,否則將承擔更嚴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