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他人之物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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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他人之物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典型案例:

黃天化和李曉蘭是一對男女朋友。某日,黃天化得到一個紫玉花瓶,十分漂亮,於是借給李曉蘭,請女友放在家裡欣賞數日。一日,李曉蘭的鄰居劉花兒到李曉蘭家裡做客,看到花瓶後愛不釋手,提出要以高價買下。李曉蘭告訴劉花兒,這花瓶是男朋友的,但可以自己做主賣給她,雙方便以10萬元成交。後,黃天化前來取花瓶,方被告知已經賣給了李曉蘭的鄰居。李曉蘭說,花瓶是沒有了,但賣的錢是你的。黃天化卻只想要回那個花瓶,那麼,他該怎麼辦呢?

律師說法:

在本案中,李曉蘭和黃天化雖然是男女朋友關係,但因為尚未結婚,所以各自的.財產還是分別所有的。李曉蘭將黃天化的花瓶賣給了劉花兒,而劉花兒也知道這個花瓶是黃天化的。李曉蘭的這種行為呢,在法律上叫做“無權處分”,也就是說,一個人對某物沒有處分(出租、出賣等)的權利,但卻實施了處分的行為。很明顯,無權處分的這種行為侵犯了權利人的利益。

那麼,無權處分行為中的第三人(如本合同中的劉花兒)的利益(買到的花瓶),法律是不是要保護呢?法律如何在權利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利益進行平衡呢?對此,我國合同法規定了效力待定制度。即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在事後對無權處分人的處分行為進行追認或者不予承認。如果權利人追認,那麼無權處分人的處分行為就成了有權處分了,否則,不能生效。

在本案中,由於權利人黃天化在事後拒絕追認,故李曉蘭出賣花瓶的行為是不生效的,劉花兒應當將花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