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需注意的七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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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需注意的七個常識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問題1:勞動合同能否通過郵寄方式簽訂或由他人代簽?

解答:我國勞動法律對於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具體方式。在理論上,勞動者可以授權他人代簽或者要求單位郵寄給勞動者簽署。但是,這兩種方式都存在很大風險,一旦勞動者否認授權、授權不明或者否認勞動合同上簽字為本人所籤,就意味著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帶來雙倍賠償、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主張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等方面的法律風險。因此,在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仔細審查,以確保是勞動者本人的簽字。

問題2:招聘時,是否要對擬錄用者進行體檢?

解答:按照法律規定,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享有醫療期,在此期間,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屆滿後,只有在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況下,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員工的身體健康狀況對於單位而言,非常重要。單位除了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外,更重要的是,在招聘時,應嚴格審查應聘者的身體狀況。除了一般的用工體檢之外,單位還可以根據自身工作特點,對員工身體狀況進行有針對性地專項體檢。

問題3:員工入職後,用人單位是否必須與其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

解答: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其辦理社保,並繳納社保費用,這是單位的法定義務,不應推諉。

隨著用工形式的多樣化,也存在例外。例如,單位招聘的員工是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則無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國家也不要求為其繳納社保費用。但,為防範風險,單位還是應與其簽訂僱用協議等民事合同。隨著生活及健康水平日益提高,勞動者退休後仍能勝任很多崗位,特別是技術、管理崗位,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考慮返聘公司已退休人員,招聘其他已退休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以合理地減少用工成本。

問題4: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保管不善,會帶來哪些風險?

解答:勞動合同是勞資雙方關於勞動關係內容的最重要的證據,涉及工資待遇、崗位、合同期限等許多重要內容。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完全有權主張單位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這時,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單位就必須提供勞動合同。如單位不能提供的,就要承擔工資、崗位、期限等難以明確的不利後果。此外,單位還有可能面臨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法律風險。所以,單位必須妥善保管勞動合同,特別是可以接觸到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員工的勞動合同,更應妥善管理。

問題5:用人單位只和勞動者籤試用期合同,是否合法?

解答:有些單位為了降低成本,避免因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法律風險,長期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我們認為,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安全的。

根據我國勞動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有試用期。根據正式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約定的試用期從1個月至6個月不等。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下的',不能約定試用期。

所以,如單位聘用員工期限在3個月以下的,依法是不能有試用期的,只能直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聘用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僅約定試用期,而沒有正式勞動合同期限的約定,那麼該試用期就視為正式勞動合同的期限。

問題6:招聘中,錄用條件是否應該明確?

解答:有些單位對招聘工作不夠重視,錄用條件往往很籠統、很抽象,甚至存在歧視問題。在試用期發現勞動者不如意,就以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辭退員工。

按照勞動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由單位承擔。所以,單位必須舉證來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無權辭退員工。這時,如果錄用條件設計不好或者說不夠全面,就難免敗訴。

所以,單位要對“錄用條件”明確界定,同時要事先公示。例如,可以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要求勞動者先行簽訂錄用條件確認函;再例如,將錄用條件直接約定在勞動合同、招聘廣告、錄用通知書、規章制度等中。

問題7:招用外國人,應履行的手續是什麼?

解答:根據相關規定,招用外國人的前提是,招聘的崗位較為特殊,國內暫缺適當人選。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2號)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的,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准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後方可聘用。

但也存在以下例外:

(1)持有《外國專家證》的外國人;

(2)持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海上石油作業工作準證》,從事海上石油作業、不需登陸、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勞務人員;

(3)經文化部批准持《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進行營業文藝演出的外國人。

對於以上三種情形,無需申請就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