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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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因為其具有隨意性和風險性的缺點,所以借貸很容易引發糾紛。下文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歡迎閱讀。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一、金融借款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又稱貸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貸款合同主體中的貸款人為金融機構,借款人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金融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

二、貸款的形式

貸款有多種形式,通常可分為“抵押貸款”和“信用貸款”。

1. 抵押貸款

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在借款時,銀行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抵押物作為貸款的擔保,當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時,銀行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用處置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採用抵押貸款的方式可以減少銀行貸款的風險,借款人也能以比信用貸款較低的利息獲得貸款,因此是一種運用較為廣泛的貸款方式。

2. 信用貸款及其變通形式——小額聯保貸款

信用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僅憑藉款人的信用對其進行貸款,信用貸款一般無須借款人提供用於擔保的抵押物或質物。由於信用貸款風險較大,所以貸款利率較高,有的還附加某些條件。為了保證信用貸款的安全,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不得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

小額聯保貸款:為了應對信用貸款的高風險,部分商業銀行採用了對信用貸款的變通形式,就是將三個小額貸款(一般指額度在10萬元以內的貸款)的借款人組成聯保小組,當其中一人借款時,其他二人就作為其連帶責任保證人。以此類推,三人互為借款人和保證人。這種形式的貸款,表面上看每個借款人都有兩個保證人,但是由於保證人本身也是借款人,所以實際上仍然是一種信用貸款。只不過每個借款人應承擔的責任比一般信用貸款的借款人的責任更重罷了。

三、商業銀行產生貸款風險,導致合同糾紛的因素

1.商業銀行從事貸款業務的規章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員對貸款的審查監督工作有漏洞或者故意發放人情貸款;

2.借款人經營不善或者信譽較差,不按借款合同歸還貸款;

3.一些機構強令銀行貸款;

4.外部經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動盪,導致貸款收益降低或者根本無法收回貸款。

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訴訟的特點

1.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原告絕大多數是金融機構,借款人起訴的情況比較少見。原因是現在金融機構在處理貸款業務時程式都比較規範,金融機構本身違約的`情況較少,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訴訟大多數是因借款人違約而提起的。

2. 該類訴訟在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以簡易程式審理;如果標的不大,銀行還可以申請法院速裁,以加快審理速度。

3. 因被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還貸而由金融機構提起的訴訟,被告一般不會提出抗辯,故在一審判決後也不會提起上訴,判決在一審即能生效而進入執行程式。難點在於執行。

4. 銀行提起訴訟後,若借款人作為被告提出抗辯的,往往是對擔保合同、或用於擔保的抵押物發生爭議。其應對措施因不同的案件而異,主要應根據事實和《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