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才智咖 人氣:2.55W

依據《合同法》第196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於貸款人為金融機構。

同業拆借是指具有市場準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為了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餘缺,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活動。

企業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目前,為保護金融市場的有序執行,我國法律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借貸的幣種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港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

小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借小額款項,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額貸款一般額度較小,利率較低,期限、發放和還款方式方面的約定更加靈活、便捷,小額貸款多用於扶助農民進行農業生產、下崗職工再就業,以及大學生創業等等。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簽訂的合同。金融不良債權是指處於非良好經營狀態,不能按時支付銀行利息,甚至不能償還貸款本金的銀行借款債權。金融不良債權包括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是指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後,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以實現債權的行為。追償是受讓人對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託第三方追償、破產清算等方式。

我國的民營企業要想獲得外源性融資不僅要面臨“規模歧視”。做得少。即使效率低下。 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在資本市場的發展地位不同,即使目前的創業板市場,固然對民營經濟開始全面放開。若把錢貸給民營企業,假如產生壞賬。假如把錢貸款給國有企業。不足以典質。風險責任加強。所以。

從體系體例角度來分析。但其設定的門檻太高。風險損失由國家承擔。國有貿易銀行對國有企業貸款比較激動激動激動慷慨大方大方大方,規模沒有限制;而對民營企業借貸。長期以來。責任要由自己承擔。

民營企業典質擔保不足。結果是議得多。但因為財力不足。解決不了大標題標題題目。阻礙了民營企業的發展。所有制歧視存在的原因就是我國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擔保機構的仍是依賴金融機構的資金。而且因為市場經濟體系體例不完善。但民營企業要想獲取公然發行股票。執行後僧多粥少。典質擔保落實難是當前民營企業融資。特別是申請金融機構貸款過程碰到的最大難題之一。相稱一部門的民營企業置身於資本市場之外。 從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情況看。另一方面。國有貿易銀行對民營企業實施規模歧視,是由於在市場化過程中。國家鼓勵國有貿易銀行向國有企業提供金融支援。責任在國有企業。債券的資格仍舊相稱困難。一些民營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屢有逃費、懸空銀行債務現象發生。

民營企業不可避免會受到“所有制歧視”。強化國有企業在市場施展競爭上風的一種策略。結果就是民營企業融資困難。而對民營企業進行限制。資本市場是作為國有企業融資及產權轉換的一個具有特定功能的軌制,儘管現在正在改變這一狀態。固然不少地方創辦各類經濟、民營企業擔保機構。損害了自身的信費用。貸款受到限制。一方面。這種所有制歧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民營企業的競爭力。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問題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一、主體

 1、合同的相對性:借款糾紛只是個合同糾紛,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應當以合同的向對方作為被告,如果代理被告,那麼就要確認被告是不是合同的相對方;

2、借款主體資格: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民間借貸(除企業跟企業之間的外,有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皆為民間借貸,一般認定為有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有如下幾種情形:×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應認定為無效的)

3、關於企業之間的借款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4、需要探討的是:如果存在實際借款的情況,是列為共同當事人參加訴訟呢,還是如何處理?

5、增列當事人問題:根據省高院處理銀行借貸糾紛案件的實施意見,以下案件增列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債務人或保證人的上級主管單位,開辦單位或投資人作共同被告:×債務人或擔保人經營期滿,未進行清算×債務人或擔保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吊銷、解散後,未進行清算×債務人或擔保人雖經營期限未滿,但已停止經營活動達一年以上,未辦理登出手續,也未進行財產清理(但對債務人,擔保人是否停止經營活動,銀行負有舉證責任。搬離原址或下落不明,不能作為認定停止經營的唯一依據),(當然,如果上級單位主體資格也滅失的話,就不必追加)可判令由其主管單位、開辦人或投資人負責清理該法人的財產,以該法人的財產清償債務,也就是說這部分案件應該單列一個訴訟請求,要求其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