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擔保無效糾紛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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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由於一些不定因素,經常會出現借款合同糾紛,下面小編先以一借款合同擔保無效糾紛案例給大家帶來相關知識解釋,歡迎閱讀。

借款合同擔保無效糾紛案例分析

借款合同擔保無效糾紛案例分析

案例

1992年2月26日,深南公司與市工行簽訂了1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市工行借給深南公 司美金180萬元,借款期限自第一筆用款日1992年2月28日至同年 8月28日止。6個月還清 全部貸款本息;深南公司須於同年6月28日歸還美金100萬元,同年8月28日歸還美金80萬元,借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 4.9375%;借款用途,進口ABS塑料;若發生挪用貸款,對貸款挪用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付50%的罰息;借方未按期歸還貸款,貸方有權從借方的其他帳戶中扣收,並對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加收20%的利息。市外經委為此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合同訂立後,工行按約借給深南公司美金180萬元。貸款到期後,深南公 司沒有償還。市工行於1992年7月2日和同年9月21日,扣深南公司帳戶上美金48,436.89萬元,充作深南公司支付的部分利息。同年5月13日,深南公司又向市工行借款人民幣22 0萬元,期限6個月,年利率7.74%,至同年11月12日歸還。市外經委為此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合同訂立後,市工行按約借給深南公司人民幣220萬元。深南公司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能歸還貸款,市工行同意其延期6個月還貸,至1993年5月12日止。期滿後,深南公司 償還人民幣60萬元及1994年三季度的同期貸款銀行利息,尚有人民幣160萬元未償還。市工行為追索貸款,於1994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起訴。訴請判令深南公司和市外經委立即 償還貸款180萬美元及160萬元人民幣,並承擔支付利息和逾期還款的責任。

深南公司向市工行所借美金180萬元的實際用款人是香港永利寧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利寧公司)。在借款過程中,永利寧公司曾向深南公司出具過委託書,委託深南公司代其向市工行借款美金180萬元。但深南公司未向市工行出示委託書,市工行也未接到利寧公司的任何手續。

相關知識介紹

1、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徵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作為特殊種類物的金錢,因此,原則上只發生履行遲延,不發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轉讓貨幣所有權的合同。當貸款人將借款即貨幣交給借款人後,貨幣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處分所得的貨幣。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決定的,也是貨幣這種特殊種類物作為其標的物的必然結果。

(3)、借款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無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2、違約責任

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3、借款合同的擔保

所謂借款合同擔保,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借款時,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物或人作為該項借款的擔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為其擔保的保證人必須代為清償債務,或貸款方將貸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擔保物變價優先受償的一種貸款方式。前幾年,由於我國許多銀行借款時,經常發生有借無還的現象。銀行等金融機構越來越多的採用擔保的貸款的方式。在國有銀行改為商業銀行後,貸款一律實行擔保。《商業銀行》第7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借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第36條進一步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必須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能性進行嚴格的審查。”借款合同進行擔保可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對債務人來說則是督促其自覺及時履行債務。

借款擔保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擔保是隨著商品經濟發展而產生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1986年我國民法通則就對擔保的原則作出了規定。1995年,在總結我國擔保制度實踐經驗和借鑑國外通行做法的基礎上制定了擔保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採取以下擔保方式:

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連帶責任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二是一般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在借款人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借款人財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依法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的範圍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抵押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貸款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是指轉讓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作為質押的擔保方式。以下權利可以設定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權利。

貸款人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後,其風險都是由貸款人承擔。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減少借款的風險,近些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在信貸業務中越來越多的採用擔保的方式。根據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進行全面審查,確定保證人是否真實地提供保證;對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進行認定、核實,查明其產權證明並對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能性進行嚴格審查。只有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擔保。因此,金融機構借款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擔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間借款的,當事人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對擔保問題作出約定。

4、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自你第一次主張債權被據開始算起,但是最長不能超過借款日起20年~~超過20年當然也可以主張,但是債務人就可以以超過最長保護期限為由拒絕履行債務,並沒有實際意義。

(2)、說道舉證的問題 因為這個借款合同是一個普通債權債務關係 所以適用正常的舉證責任制度 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如果你想證明自己不斷地在主張債權 那麼只能是由你來舉證 債務人沒有為此舉證的義務;

在實際操作中最簡單又有效的留證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張債權的時候 如果對方承諾一個還款期限 那麼就請對方留個字據 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對方拒絕履行還款義務 則你可以據此採取訴訟方式解決

(3)、在承諾期限到之日起兩年內,你可以通過再次主張債權來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同樣的,不能超過20年的限制

(4)、至於借款利率,只要在國家限定的借款利率的上下限之間選擇,法律就予以支援~~超出的部分 法律不保護 但是債務人願意履行 法院不強制干預

《民法通則》對借款糾紛規定了2年的訴訟時效,但這裡所指的2年並不是簡單地從借款日起計算,而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還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5、借貸糾紛的舉證介紹

民間借貸發生糾紛後,首先應當確認借款關係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沒有書面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借款關係發生爭議時,主張存在借款關係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能夠證明借款關係存在的,按照民間借貸案件進行審理。

審判實踐中,出借方與借款人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借款合同的很少存在,而借據是民間借款案件最常見的訴訟證據。借據實際上就是借協議。既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又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當然,這裡還涉及到對借據的關鍵證據的審查與認定原則問題。只要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即可,有些借據雖然記載內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體和數額是明確的,基本事實能夠證明即可成為訴訟證據。

如果出借人能夠提供借款人親筆書寫的借條,以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那麼這就是強有力的證據。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借據或借款合同,原告僅以口頭借貸關係為事實依據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或者說說原告提供借據或借款合同,白紙黑字表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但對方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抗辨證據導致案件複雜,導致借款關係難以認定的,法院在審理中就應當注重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問題。例如,當事人之間以口頭形式達成借款協議的,應當綜合當事人陳述及其他相關證據綜合認定。如果有其他相關證據證實原告陳述的,對出借方陳述和相關證據可以認定。但如果借款人否認出借人陳述的,則無法對其主張予以支援。對於這一點,關鍵要慎重審查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證明效力問題,既要對當事人提供的書證予以充分審查,又不要忽視其他相關證據,確保在證據形成關聯性的基礎上綜合認定。

另外,“討債”是有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在對方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的最後期限的兩年內你沒有主張權利,那就失去了勝訴權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