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借款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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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貸款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符合貸款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下面是本站小編收集整理的有關銀行借款合同糾紛,歡迎參考閱讀!

一.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一般特點

銀行借款合同糾紛

(1)一方主體特定,起訴方多為農村信用社,商業銀行起訴的少。這裡所指的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義上的民間借貸合同,貸款人是指銀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則為自然人。在被調查的案件中,農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訴的佔收案總數的80%;個人借款的佔整體案件的99.5%,且多用於做板皮生意或開商店。

 (2)貸款的期限較短,均有擔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現金,貸款的期限不長,少則一兩個月,多則七八個月,最長的也不超過一年。其中合同約定三個月以內還款的就有290件,佔整個案件的72.86%。在借款合同鑑定的同時,貸款人還與借款人鑑定了五人聯保協議書,每一位貸款人貸款都有其他的五人作擔保,且均為連帶責任擔保,互負連帶償還責任。

 (3)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貸款續貸轉貸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在被調查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告多是利用與銀行、信用社內部工作人員的熟人關係取得貸款,因此,很多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欠貸款不還的情況,不願意或不善於及時訴諸法律、通過訴訟程式解決糾紛,而是通過不適當的轉貸、續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貸數次,多的甚至達數十次。許多案件從糾紛形成到起訴,一般都要接近兩年時間,如果不考慮訴訟時效的限制,原告還不會向法院起訴;有的貸款1998年就以到期,而借款人遲遲不還,金融部門卻到2005年才向法院起訴。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喪失了收貸的良好時機,不僅給收貸帶來了困難,而且加大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難度。

(4)借款合同的內容完備,手續齊全。在被調查的.案件中,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均有書面借款合同,合同的內容均寫明瞭借款的種類、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此外,借款人、擔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擔保協議書等手續,部分款額較大的還設定了抵押。

二.發生糾紛的主要原因

(1)借款合同到期後,借款人拒不還款。借款人只顧個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譽低下,合同到期後,有償還能力卻拖欠不還。有些企業、部門單位頻繁更換法定代表人,且許多“新官”不理“舊賬”,致使金融部門的收貸擱淺,只好訴諸於法律。

(2)擔保人法律知識欠缺,有還款能力,拒不承擔保證人的義務,因這類案件均有擔保人,且擔保人不止一個,當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時,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作為連帶擔保的保證人就應承擔還款責任,但絕大多數擔保人,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欠缺,弄不清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的區別,認為借款人應先還款,借款人不還,自己有償還能力也不應還,有不少擔保人在強制執行階段還振振有詞的說:“我又沒有借銀行的款,憑什麼讓我還錢?”。

(3)借款人經營虧本,沒有償還能力,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另外,借款人為躲避債務,外出打工,沒有確切地址而導致欠款不能歸還,信用社為此起訴的也不在少數。

(4)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履行合同困難。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 一些企業由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導致企業嚴重虧損、資不抵債,無力償還貸款。

(5)貸款方審查制度不嚴。不法分子乘機鑽空子,利用虛假證明,私刻他人印章,偽造保人手續等手段騙取國家貸款。

三.對策

 (1)由於這類案件大多屬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可直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適用簡易程式後,在起訴手續、傳喚當事人、審理程式以及審限等方面都可以簡化處理,尤其是送達,針對目前電話已普及的情況,有電話的可以電話通知,這樣就節省訴訟費用,縮短了審限,加快了辦案速度。

(2)對於有還款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應及時採取拘留、罰款等措施強制執行,以便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法律的尊嚴。原告申請訴訟保全提出後,對於被告的財產應及時的予以查封、扣押或凍結,以保證案件的順利執行。

(3)對於一次性償還確有困難的借款人,可以判決分期償還,這樣就從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執行的壓力,也體現了實事求是的原則,維護了人民法院判決的嚴肅性,同時也避免了審理中判決即時償還而交付執行後又因被告無償還能力而被迫中止執行的尷尬局面。

(4)對於不法分子利用貸款鑽空子、開虛假證明、私刻他人印章、偽造擔保人手續,騙取國家財產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