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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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工資計算方法的規定關乎勞動者能領取工資的多少。工資的計算方法是勞動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勞動合同法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法工資計算

未訂書面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訂書面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各地有差異,多數地區規定為當月應得工資。比如,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規定,用人單位因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資,按照勞動者當月的應得工資予以確定,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當月工資包含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的,應按分攤後該月實際應得獎金數予以確定。廣東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會議紀要中認為,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當月應得工資,但不包括以下兩項:(一)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二)未確定支付週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的獎金,特殊情況下支付的津貼、補貼等。

不過,需注意上海的規定,上海實踐中認為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是不含加班工資的。

未休年休假

用人單位如未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勞動者主張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如何計算?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實踐中需注意,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這裡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工傷待遇

勞動者工傷事故發生後,其工傷待遇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計算均與本人工資有關。那麼,本人工資如何理解?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如果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工傷停工留薪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那麼,原工資福利待遇標準如何把握?實踐中各地會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廣東認為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我認為這樣規定是比較合理的。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裡的工資是應得工資還是實發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發工資的主要差別在於各類扣款和費用。應得工資:指未扣社保、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所有應發工資總和;實發工資:指實際到手的工資,即已扣稅、社保費、公積金等費用。由於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費、稅費、其它扣款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扣代繳義務。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實際上是勞動者的工資,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稅前的、未扣社保等費用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以上是正常的計算方式,但有一種特殊情況需注意,即: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代通知金中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該條中“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就是實踐中俗稱的“代通知金”。該“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進行了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注意:不是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實務中需注意,“代通知金”超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法律並無三倍上限的規定。

固定月薪制工資

A:(固定月薪/應出勤天數)*實際出勤天數+固定月薪/20.92/8*1.5*平時加班工時+固定月薪/20.92/8*2*週末加班工時;

B:(固定月薪-固定月薪/20.92*缺勤天數)+固定月薪/20.92/8*1.5*平時加班工時+固定月薪/20.92/8*2*週末加班工時;

C:固定月薪/20.92*實際出勤天數+固定月薪/20.92/8*1.5*平時加班工時+固定月薪/20.92/8*2*週末加班工時;

按照A方法:其工資為:600/23*19+600/20.92/8*1.5*21=608.58

按照B方法:其工資為:600-600/20.92*4+600/20.92/8*1.5*21=598.21

按照C方法:其工資為:600/20.92*19+600/20.92/8*1.5*21=657.86

可以看出同樣的一個案例如果採取不同的薪資計算方法其工資金額相關很大;

現在比較一下各種計算方法的優缺點:

假設一:假設該員工請了21天假,也沒有加班,即該員工實際出勤了2天,那麼按照B的方法計算:

600-600/20.92*21=-2.29元;

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按照B的計算方法,該員工雖然上了2天班,但是他的工資卻是負數;

假設二:現在假設該員工該月沒有加班,而且只請了一天的假,即實際出勤天數為22天,那麼按照C的計算方法:其工資為:600/20.92*22=631元>600元;

分析:如果該員工沒有請假,也沒有加班,那麼他本月的實際工資就應該是600元,如果按照C的計算方法來算,該員工請假了一天,他所得的工資反而還高於全勤的情況;(如果出全勤則只有600元工資)

如果按照B的方法:其工資為:600-600/20.92*1=571.32

假設三:該員工請了3天假,也沒有加班,即實際出勤了20天,按照C計算方法,其工資為:600/20.92*20=573.61,

分析:可以看出該員工同樣是沒有加班,如果採用C種計算方法請了3天假反而還比按照B種計算方法只請一天假的工資還要高許多;

結論(並非最終結論):1、從公式B本來來看:B:(固定月薪-固定月薪/20.92*缺勤天數)+固定月薪/20.92/8*1.5*平時加班工時+固定月薪/20.92/8*2*週末加班工時;只要缺勤天數大於等於21天,其工資就會為負數(如果在沒有任何加班的情況下)

2、從C公式本身來看:C:固定月薪/20.92*實際出勤天數+固定月薪/20.92/8*1.5*平時加班工時+固定月薪/20.92/8*2*週末加班工時;在有請假的情況下只要實際出勤天數大於等於21天,其工資反而會大於固定月薪(如果在沒有任何加班的情況下)

3、B/C兩種計算方法均有其各自的缺陷,所以本人以為在遇到固定月薪計算工資時最好採用A種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