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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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工資適用什麼樣的仲裁時效。不同的情況對勞動者保護的力度截然不同,今天小編使用洪荒之力將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時效帶來了,供大家參考!

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時效

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時效

很多人也許都聽說過在單位工作,如果單位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勞動者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一、全國部分省份對雙倍工資仲裁時效裁判規定:

(一)《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2014年5月7日京高法發[2014]220號)

28、《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二倍工資”的認定與起止時間、計算方法?

(5)二倍工資中屬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部分,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增加一倍的工資屬於懲罰性賠償的部分,不屬於勞動報酬,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一年的仲裁時效。

二倍工資適用時效的計算方法為:在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時,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行為處於持續狀態,故時效可從其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二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二倍工資按未訂立勞動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為標準計算。

(二)《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印發《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粵高法[2012]284號)》

15、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確定。用人單位應支付的二倍工資差額,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計算,對超過一年的二倍工資差額不予支援。

(三)《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上海高階人民法院民一庭調研指導[2010]34號)

2、關於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我們認為,鑑於雙倍工資的上述性質,雙倍工資中屬於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2至第4款的規定,而對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以外屬於法定責任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即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

(四)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四、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該如何理解?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所稱的“二倍工資”中加付的一倍工資並不屬於勞動報酬,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從用人單位與其補訂勞動合同之日或者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

(五)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號)

六、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仲裁時效內,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的,應否全額支援?

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資的最長支付期限為11個月。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最長支付期限為11個月。

勞動者有關支付最長11個月二倍工資的訴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最後一個月的二倍工資請求未超過仲裁時效的,應予全額支援。

二、實務中關於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起算方法: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如何適用仲裁時效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雙倍工資屬於勞動報酬,而且勞動關係作為附帶人身屬性的特殊民事關係,也應該從寬考慮時效問題,因此對於雙倍工資可按照自雙方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計算時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支付雙倍工資是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承擔其法定責任,雙倍工資不屬於勞動報酬,故應適用仲裁時效一般性規定,且用人單位應籤但未籤勞動合同的侵權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因此仲裁時效應按照用人單位應籤未籤勞動合同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三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仲裁時效就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者自申請仲裁之日起往前倒推十二個月內期間的雙倍工資請求可予支援。

三、安徽省合肥市關於雙倍工資主要裁判要點(含不同法院判例):

1、唐某與合肥某裝置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原審法院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關係建立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雙方在2013年6月30日後未續簽勞動合同,唐某依法可主張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應從2014年7月1日起算至2015年6月30日,鑑於唐某於2015年5月27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合肥某裝置有限公司應支付2014年6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4837元。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認同。

2、合肥某有限公司與謝某勞動爭議糾紛案(肥東縣法院判決)

肥東縣人民法院認為:關於謝某的二倍工資,因其是2014年3月10日進入合肥某公司處工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仲裁時效應自此開始計算,二倍工資計算起止時間為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仲裁案件立案之日前溯十二個月內期間的雙倍工資請求應予支援。

3、劉某與安徽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蜀山區法院判決)

蜀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劉某應當知曉其權利被侵害的時間最遲應為2012年6月,劉某在2013年7月18日提起仲裁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故本院不予支援。

4、安徽某玩具有限公司與胡某勞動爭議糾紛案(廬江縣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其計算,勞動者應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安徽某玩具有限公司理應從2012年10月起,向胡某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至2013年9月,胡某就此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應該從2013年9月起計算至2014年9月。現胡某於2014年4月申請仲裁併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仍在仲裁時效期間內,安徽某玩具有限公司關於雙倍工資差額已經超過仲裁時效的主張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