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續簽合同可以罰雙倍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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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後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適用雙倍工資罰則?補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是否仍需支付原來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解答,歡迎大家參考!

未續簽合同可以罰雙倍工資嗎

【案例】

原告王女士被告某外貿公司職工,雙方簽訂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的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今年10月由於公司效益不好,終止與王女士的勞動關係,並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了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但王女士認為,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還應當向其支付未及時籤合同那段時間的雙倍工資,雙方遂發生爭執。

【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而且《意見》也明確,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援。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原告繼續在被告處工作,被告為其發放工資,應視為雙方建立了新的勞動關係,被告公司有責任與義務在雙方建立新的勞動關係後一個月內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應由公司承擔。

特別提醒:勞動者應及時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單位不籤合同時,要及時申請仲裁。關於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問題,其仲裁時效期間從最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一年內不申請勞動仲裁即超過仲裁時效。

而且勞動合同期滿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續延,比如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續延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援。

另外,用人單位未與其高階管理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能夠提供聘任決定或聘任書,證明雙方存在勞動權利義務且已實際履行的,高階管理人員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援。

【風險防範】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二、《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點為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截止點為雙方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綜上所述,通常而言,用人單位應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前辦結勞動合同續訂或終止手續

用工建議:

1、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合同執行監控體系,對於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及應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形,發出預警通知;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公司應對勞動合同到期人員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思路予以明確;

3、公司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送達終止/續訂意向通知書,並要求勞動者書面反饋個人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