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協議籤後可以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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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合同解除協議是雙方自願結束合同的一種具有約束力的文字,那麼簽署完合同解除協議後是否可以反悔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合同解除協議籤後可以反悔嗎

  合同解除協議籤後可以反悔嗎

1、案件情況:

王某於2010年3月22日進入某投資公司處從事人事工作,雙方簽訂過一份期限為2010年3月22日至2013年4月14日的勞動合同。雙方於2012年12月20日簽訂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協議約定雙方於2012年12月31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經濟補償35000元。王某實際工作至2012年12月21日,工資結算至2012年12月31日。

據雙方確認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載明:“甲方:某投資公司,乙方:王某……甲乙雙方同意達成如下一致意見:1、甲乙雙方同意於2012年12月31日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2、乙方同意甲方向其支付代通金及經濟補償金:人民幣:35000元(大寫:叄萬伍千元整)並與12年12月工資一併支付。3、甲乙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爭議”。某投資公司於2013年1月16日通過銀行轉賬已支付了上述所有款項。

2013年3月19日王某向徐彙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現要求某投資公司:支付2012年9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工資差額17662.22元。

2、庭審過程:

庭審中,王某提供了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對於證據真實性某投資公司也予以認可,但公司主張因雙方已經簽訂瞭解除合同協議書,其中明確約定“甲乙雙方再無任何爭議”,故不同意王某的支付請求。

王某表示,協議書上的簽字系本人所籤,她之所以會簽訂該協議書系因為她向公司提出病假,公司不同意,如不籤該協議,她無法請病假並辦理工作交接,故王某認為該協議系被申請人趁人之危,強迫申請人所籤。

3、律師分析:

王某的`仲裁請求會得到支援嗎?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王某表示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上的簽字是在公司趁人之危、強迫情況下所籤,但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在簽署該協議書時系公司予以強迫、趁人之危所籤,故王某所述難以採信。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中已載明“甲乙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爭議”,因此,雙方已經在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時結清了所有的勞動爭議補償事宜。即使還有其他未結事宜,王某在簽署協議時也予以放棄自己的權利。

4、仲裁委裁決:

對王某仲裁請求不予支援。

5、律師風險提示:

勞動者請注意了,當用人單位與你簽訂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時,一定要看清協議內容再簽字,特別是補償的數額、專案及支付的方式時間,一旦簽字將認為對於協議的內容認可,除非存在法律上的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否則反悔行為法律上均不被認可。當然由用人單位蓋章確認的協議補償也有利益保護勞動者及時有效的獲得離職補償。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離職補償協議除應當明確補償的內容外還應當注意該協議的補償是否包含解除勞動關係的全部對價,即無其他勞資糾紛的情況,此類文書建議由專業律師對文字進行審查,更有利於定紛止爭。